中國北京的《新京報》2月3日報導,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的最高法院2006年第1號司法解釋--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六條界定: 「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而過去這種行為只是界定為「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新京報》援引一位基層法院法官稱:「控制性行為的低齡化趨勢,給青少年以正確的引導,是一個社會問題,需要各種社會力量配合。而法院作為司法審判機關,首要考慮的是司法公正,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尤其要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因此,這一新規並無不當。」
此外,這一司法解釋已於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然而,這條司法解釋在國內人氣論壇卻引發極大爭議。有輿論意見認為,司法解釋當中不應該出現諸如「輕微」、「偶爾」、「未造成嚴重後果」,這種人為界定、涵義模糊的用詞,否則失去司法定罪的法律依據。
在強國論壇上有線民表示:「法律規定沒有具體詳細說明什麼是『輕微』、啥是『未造成嚴重後果』,那判斷就沒法律根據。」未成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當時可能可以判斷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隨著女孩子年齡增長,性意識甦醒,那心理傷害就可能非常嚴重了。就是說呢,可能數年後那『後果』的嚴重性才顯現,如此也是『不認為是犯罪』麼?」「不管啥年齡,犯罪行為就是犯罪行為,但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懲罰量和懲罰方式跟成年人有所不同。」
還有線民認為,這個司法解釋片面強調保護未成年罪犯,歧視了幼女的權益,無異於「強暴幼女合法化」。線民「千重山」指出:「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本身就不存在情節輕微問題,幼女隨著年齡的增長,這個曾經被強暴的陰影將影響一個人的一生,甚至將改變一個人的命運,做為大人根據什麼來判斷『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幼女因為不懂事而無法自我表白,但內心的極端痛苦是那些所謂的『司法解釋』能夠解釋的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最高法院新出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有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其中就包括幼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的強行與幼女發生性行為的本身就構成了對幼女的生命健康權的嚴重侵犯,也應該是法律制裁的範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在今年1月5日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作工作報告時強調:一段時期內,人民法院所面臨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司法功能相對滯後、司法能力不相適應的矛盾。解決人民法院發展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加強司法能力建設是基礎和保障。
據稱,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3個06年重點調研課題,其中包括關於完善少年審判制度的調研。
03 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提出了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其中第二十一項「規範司法解釋制定程式,確保法律正確實施」要求,對於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在發布前,應當採取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方方面面的意見。要將司法解釋草案在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等全國性新聞媒體、網路上登載,廣泛徵求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在起草司法解釋過程中,應當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工作,廣泛聽取各級人民法院及審判人員的意見,特別是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意見,增強司法解釋制定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解釋的質量。
有線民呼籲,希望法律專家能聽到民意,更加完善、規範審理未成年人刑案有關「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不算犯罪」的司法解釋。
(亞洲時報顧文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