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說明主要有以下要點:
第一,學校好壞不應成為簽證障礙。簽證官不得以申請人將要就讀的學校不好為由拒絕申請人的申請。法律面前校校平等,不管是申請人將要就讀哈佛耶魯,還是不為人知的社區大學,簽證官都應該一視同仁。社區大學也好,英語語言學校也好,還是常春籐名校也好,只要申請人的理由合理充分,簽證官不應歧視。
第二,簽證官無權決定申請人的入學資格。學校發的I-20表是說明申請人合格與否的最好標準。簽證官不應該以自己認為申請人某方面不合入學要求為由,例如申請人的英語說得不夠流利,而拒發簽證。如果簽證官個人認為某申請人有欺騙行為,他/她應該與學校核實,而不是自行武斷地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第三,決定申請人是否有移民傾向,應看申請人的當前意向。簽證官在審批學生簽證時,應著眼於申請人的當前意向,而不是主觀臆想申請人幾年後可能變化的意向。簽證官可以設想某申請人在完成學業後留美不歸,現實生活中這樣的例子也比比皆是,但是,只要該申請人在申請簽證時表達出學完歸國的意向,簽證官就沒有理由拒絕該申請人的申請。該說明指出,學生簽證申請人往往都比較年輕,思想還沒有成熟。每個人都是在不斷地變化,簽證官沒有理由基於未來變化的不確定性拒絕申請人的當前申請。相反,簽證官應該考慮年輕人未必有成熟的移民美國的意向。
第四,申請人所學專業不應成為獲得簽證的障礙。簽證官不得以申請人將要學習的專業在母國沒有前途為由拒絕申請人的申請。例如,如果某申請人來自一個極為貧窮落後的國家,該國受限於科技,財力,和國土面積的不足,在可以預見的未來根本不需要航天科技人才,但該申請人準備赴美學習航天科技,在這種情況下,簽證官不能以該申請人所學專業在母國沒有前途將來肯定移民美國的理由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第五,鼓勵留學生在就學期間回到母國。說明強調,簽證官應該積極為留學生回美簽證廣開綠燈,讓他們能夠自由往返,毫無後顧之憂。如果某留學生在上次簽證後的情況沒有顯著變化,簽證官不應該拒絕該學生的回美簽證。說明指出,如果一個學生覺得回母國後再次申請赴美簽證難度極大,他/她就不願意在求學期間離開美國,這樣只會使該學生與他/她的母國漸行漸遠。在完成學業後,他/她可能會擔心適應不了母國的新變化而不願回國。有趣的是,國務卿賴斯日前向各海外領事館發出備忘指令,鼓勵海外學生假期回國旅行探親,提醒領事們注意,除非學業有重大變化,否則返簽不應該受阻。她說: 「如果學生們覺得獲取新的學生簽證會遇到困難,或者感覺回美繼續學業根本拿不到簽證,他們就可能在學習期間不太傾向於離開美國,就會拉開與他們祖國之間的文化距離」,更容易移民。她要求,「各海外機構應該加快重新核發學生簽證,讓學生們得以自由往返於祖國和美國之間」。
在一千三百年前的唐代,大詩人李白曾經寫下「蜀道之難,難於上青天」的詩句。如果李白活到今天,他可能會改為感嘆「赴美之難,難於上青天」。我們期待著,美國國務院的此次說明能夠移走橫亙在赴美申請人心上的簽證大山,或者至少搬走幾塊大石頭,讓眾多申請人及留學生們能夠輕鬆一些。我們也拭目以待,希望美國各使館在實踐中,上述說明也能夠得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