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裸照舉證
朱玲和丈夫2000年結婚,然而婚後兩人卻逐漸沒了共同語言。朱玲的丈夫生性風流,加之脾氣暴躁,夫妻二人經常為家庭瑣事而爭吵,而朱玲也經常被丈夫拳腳相加。一次朱玲不得不打電話到110求救,事後,丈夫向朱玲寫了一份保證書,表示以後再也不打罵妻子。但沒過多久,朱玲就從丈夫的手機話費清單中瞭解到,丈夫整天和一女子發簡訊,幾次跟蹤後,朱玲發現他們關係非同一般。丈夫的打罵加上花心堅定了朱玲離婚的念頭。
今年8月朱玲一紙訴狀將丈夫告上法院,自己則搬出了多年居住的愛巢,住到了單位宿舍。
由於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丈夫出軌,朱玲動起了偷拍的腦筋。為了抓到兩人在床上的關鍵證據,朱玲隨身攜帶照相機。一天凌晨,朱玲收到一個短消息稱,丈夫和第三者正在他們家中,朱玲立刻從單位趕回家,躲在自家視窗,趁二人不注意時,偷拍下了多張兩人的裸照。同時又撥打110報警作證。
昨日,朱玲將這幾張裸照作為直接證據向法院提交,要求和丈夫離婚,並且分割共同財產。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之中。
婚外情引發捉姦舉證
朱玲裸照舉證的做法引發了圍繞「婚外情」的一系列討論。目前,「婚外情」已成為夫妻感情的最大殺手。蘇州滄浪區法院今年上半年共受理210件離婚案件,其中由於第三者導致離婚的比率已佔到40%以上。婚外情、婚外性行為,已基本成為無法維繫夫妻關係的重要原因。這種行為不僅導致夫妻感情直接破裂,而且必然對另外一方造成精神痛苦,甚至導致自殺。
與此同時,一方有「婚外情」,另外一方在考慮離婚時,出於心理平衡,通常也想要取得對方「不忠」、「姦情」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因此,就出現了當事人抱著「捉姦取證」的心態,不擇手段、不惜成本地獲取證據。那麼,這些費盡心機的「證據」對於判決離婚果真有效?其作用又有多大呢?
捉姦在床與索賠成功率掛鉤?
一位業內人表示,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實踐來看,即使捉到了姦,也有「捉姦在床」的直接證據,當事人也不一定就能得到法院對精神索賠的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持。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法院支持賠償訴請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但該人士又表示,可能性不大但並不表示當事人就沒有必要去取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若干意見》相關規定,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要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處理案件。也就是說,當事人所取的證據可以作為有利於無過錯方財產分割的法定理由,作為法院而言,在花費取證成本不高的情況下,證據當然是越多越好。
另外,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姦在床」的證據,就可能在調解、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給過錯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壓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讓步,以達到在財產上多分的均衡狀態,使自己的痛苦得到適度的慰藉。
自家床上「捉姦」拍照合法有效
如果是證據越多越好的話,當事人是否就可以肆無忌憚地去蒐羅對方「出軌」的證據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於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舉證責任和證據效力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這就使得一些當事人自然而然地、甚至是別無選擇地去積極收集證據。然而這種積極的取證方式,有時可能會不可避免地侵犯到公民的個人隱私權。
一位業內人士解釋說,法律保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只要是合法的權益,無論其性別、地位,都將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三者也不例外。作為法院舉證環節而言,拍照者如果進入自家床邊,舉起照相機拍下床上時況,照片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較大。但拍照者不能因此而有過激行為,例如將照片肆意傳播,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否則就會涉及侵犯隱私名譽權等問題。就目前朱玲捉姦拍照的行為來說,在取證過程中,行為可能有些過激,但只要朱玲不是主觀上故意侮辱,客觀上故意宣揚,從法律角度上看,就不能說侵犯了丈夫和第三者的隱私名譽權益問題。
因此,自家床上捉姦,行為不要過激,證據僅用於庭審舉證,證據有效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