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稱,2003年3月,其與4被告簽訂了《國家大劇院金屬屋面系統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為發包方,原告為承包方,承攬國家大劇院金屬屋面系統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為人民幣1.08億余元,後將合同價款變更為人民幣9300萬餘元。根據《合同》約定,截止到2004年10月,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300萬餘元,但實際只支付了1300萬餘元。扣除預付款及質保金後,尚欠原告共計3600萬餘元。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影響到原告的正常經營和施工人員工資的發放,在雙方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截止到2004年10月的工程款3600萬餘元以及逾期利息。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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