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放
抓賣淫嚇病無辜女
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9月1日晚,當時身為本溪某派出所巡長的董某帶領「線人」王某,在沒有經過領導批准、身著便裝、未攜帶工作證件和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進入本溪市平山區一歌廳準備抓嫖娼賣淫現行。他們沒有表明身份就將歌廳門外一個小房間的房門踹開併進入,導致正在房間裡休息的歌廳業主的女兒小玲(化名,20歲)受驚嚇而住院治療。經遼寧省精神衛生中心鑑定:小玲為急性應激障礙,其發病與2004年9月1日被驚嚇心理創傷為直接因果關係。
首次開庭
被害人父母索賠150萬元
事發後,董某和派出所領導一起把小玲送到了醫院,並拿出了6000元錢。此後小玲的父親聶某等將被害人送到瀋陽、開原等地檢查治療,遼寧省精神衛生中心受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檢察院委託,對小玲進行鑑定並出具了司法精神醫學鑑定書。聶某據此列出了包括治療、精神賠償、殘疾賠償等各種費用合計達220多萬元的民事賠償計算清單,在法庭上索賠150萬元。
2004年11月22日,本溪市平山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董某在法庭上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提出了4點異議:事發時間不對;並非沒有經過領導批准;並非踹門進入;希望重新進行醫學鑑定。董某說:因為工作證要換新的,他沒有證件,因此事發當晚,他在和值班人員口頭約定有事互相通知,並要值班人員及時攜帶證件趕赴現場後,才與王某到歌廳附近蹲坑,準備抓賣淫嫖娼現行。當晚11時20分許,王某接到值班人員電話,跑過來告訴他「×××讓咱倆快過去」,他因為腰疼,落在後面,這時王某已經把門撞開,而他並沒有進入小屋,只是看到被害人小玲好像躺在床上看書。事發後值班人員和他約定對外要一致講述是去抓買賣毒品的,不能說是抓賣淫嫖娼現行。
因為「線人」王某外逃,法庭沒有當場宣判。
一審判決
警員構成非法搜查罪
今年2月1日,經過本溪警方的工作,外逃的王某終於被抓獲,並於當月4日被批准逮捕。3月14日,本溪市平山區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王某供述了和董某到聶某歌廳的經過,表示不知道董某是否接到了當晚派出所值班人員的指令。據此及先期掌握的證人證言,審判機關認定:被告人董某和王某已經構成非法搜查罪。
在5月20日的一審判決中,審判機關認為:董某、王某屬於共同犯罪,董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應從重處罰。法庭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並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小玲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123374 元,扣除已給付的6000元,還需賠償117374元。審判機關同時駁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董某所在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新聞追蹤
受害人仍在治療中
昨日下午,記者撥通了受害人小玲父親聶某的電話。聶某告訴記者,現在小玲還在鐵嶺開原接受治療,病情沒有太大好轉。
據其介紹,接到法院的判決書後,他對法院認定的有關情況和判決結果表示不服,認為賠償數額太低,而且只考慮了已經發生的費用,沒有對以後小玲治病的費用和一旦落下殘疾後應該給予的賠償予以考慮,他現在正與家人和律師商討,準備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