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裕年是廣州市人,案發前曾任廣東省委統戰部副部長(正廳級)、海聯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徐裕年在1994年10月到2001年10月期間,利用自己擔任海聯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指使財務人員以截留資金、虛列支出的手段,將海聯公司330多萬元資金劃撥到自己控制的廣東華力發展有限公司,然後納入自己囊中;還將海聯公司一輛價值30余萬元的轎車據為己有。
檢察機關認為,徐裕年將公司財物佔為己有,構成貪污罪。徐裕年在庭審中並不否認他拿了海聯公司這些財物的事實,但他極力否認自己的「國有」身份,稱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只構成侵佔財產罪。圍繞徐裕年「是否構成貪污罪主體」這一焦點,雙方在庭上展開激辯,法院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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