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原告鄒某訴稱,2004年7月28日,她邀請朋友19人在三里屯北街的一家餐廳為丈夫舉行生日晚會。當時趙薇在這家餐廳的二樓吃飯,並曾到一層向原告的朋友打聽鄒某有沒有來等情況。不久,趙薇給原告打電話想就生意上的事同原告面談,鄒某由於正在開生日晚會就拒絕了。後趙薇來到一樓,主動與原告的朋友搭話,沒有得到理睬,隨即趙薇給原告發了一條簡訊,內容為「很遺憾」。約22時左右,趙薇的的司機吳某帶領約20人闖進原告所在的房間,對原告進行毆打,還說是替趙薇給原告點教訓等等。由於原告當時懷孕8個月,一直在解放軍306醫院檢查,就被120急救的醫生送至306醫院。原告的傷情為鼻部外傷,軟組織挫傷,鼻中部高位偏曲,雙眼眼球挫傷,眶周軟組織挫傷,有腦震盪。現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藥、誤工費2146.6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被告吳某辯稱,其系趙薇雇佣的司機,2004年7月28日,他將趙薇送到三里屯附近的餐廳吃飯,後看見趙薇哭著出來,得知是與原告因生意原因爭吵。吳某向趙薇請假想同鄒某進行理論,但隨其一起進入餐廳的有很多人,吳某並不認識這些人,後來是別人對鄒某進行了毆打,吳某本人並沒有動手,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趙薇辯稱,2004年7月28日晚,她與鄒某因生意上的糾紛發生爭執後即離開,對之後發生的事情並不清楚。鄒某收到的的簡訊系趙薇所發,但是此簡訊是針對合夥中的糾紛,鄒某所受的傷與趙薇無關,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鄒某提供的證人證言及法院調取的證據均可證明原告鄒某是被吳某毆打致傷,吳某就此未向法院提供相反證據,故法院對原告鄒某系被告吳某打傷的事實予以採信。原告鄒某稱被告吳某對其實施毆打行為系受趙薇指使的說法,因其不能就此充分舉證,法庭不予採信。(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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