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曹女士介紹,她的父母解放前在上海結婚,生下了她以後,父親便去了香港,後輾轉於德國、西班牙等地。由於歷史的原因,她和父親失散了整整30多年,後通過國務院僑辦聯絡,才得以重逢,但此時的父親已加入德國國籍,並結婚,另育有4個兒子。
也許是出於落葉歸根的思鄉情,也許是出於對女兒的血緣情,1994年,曹老先生和後妻回到了上海,並在上海太陽廣場和古北新區購置了3處房產,欲安享晚年。
2000年1月2日,後母在上海病故;1個月後,父親在前往西班牙途中,也不幸突然去世。據曹女士稱,父親在美國、德國、西班牙等地有飯店、汽車、存款等高達上億元的遺產,其中上海共3處房產和一些銀行存款。
但這一切財產,與曹女士似乎無緣。海外4個弟弟拒絕給予的理由是,曹老先生曾於1974年在德國設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財產留給自己與後妻生育的4個兒子。為此,曹女士和4個弟弟之間,打起了繼承官司。
2003年,一審法院曾對此案宣判,確認了曹女士的合法繼承權,但由於曹老先生海外的財產無法查證,故酌情判決曹女士繼承位於古北新區的一套住房和部分銀行存款。對此,遠在海外的4個繼承人不服,提起上訴。昨天庭審後,雙方同意調解結案,法庭將擇日進行調解。
爭議焦點一
父女血緣是否存在
昨天,曹老先生遠在海外的4個兒子都沒有出席庭審,其代理律師表示,根據曹老先生1974年在德國海德堡公證行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明確表明: 「我與原配妻子成婚至今,婚後育有四個子女。」即表明他在之前並沒有娶過其他妻子,因此,曹女士也並非曹先生的女兒,也就不能繼承遺產。
對此,曹女士拿出了國務院僑辦的信函、父女來往的書信、照片及民國時期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明自己親身女兒的身份。
爭議焦點二
公證遺囑是否有效
「被繼承人生前訂立有遺囑的情況下,其遺產的繼承事宜都應當根據遺囑內容,排除法定繼承。」昨天,上訴方代理律師如此堅持。
對此,曹女士的代理律師認為,這份公證遺囑是無效的,因為它隱瞞了事實。「實際上,他們(曹老先生夫婦)在出國前,各自在中國有婚史,且各生育了子女,並非原配。」
律師還表示,遺囑還寫明「遺囑的執行終止於15年後,從我死亡之日算起,若我的妻子先死亡,則終止於她死亡之時。」所以該遺囑應於其妻子死亡時便終止。
爭議焦點三
究竟適用哪國法律
上訴方代理律師表示,曹老先生是德國籍,住所地也在德國,又去世在西班牙,兒子都在海外。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其不動產的處理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中國法律(按遺囑繼承),而動產則按照被繼承人住所的法律,即德國法律(按遺囑繼承)。
對此,曹女士的代理律師表示,由於我國《繼承法》,「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曹老先生的妻子是第一繼承人,她先於其死亡後,曹女士作為法定繼承人之一,依法可繼承遺產(法定的1/5份額)。另外,就算動產適用德國法律,曹女士也可享有特留份額的繼承,即法定繼承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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