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的少年強強(化名)初中畢業後,從四川來到重慶打工。因為他和同事楊某一家均住在工廠宿舍裡,時間長了,便和楊的12歲女兒玲子(化名)混熟了。一次,強強看到玲子正在做作業,便問她多大了,在哪個學校讀書。玲子當即將自己的年齡和就讀學校告之了面前這位稚氣未脫的大哥哥。
去年9月12日上午,強強準備邀約玲子一同趕場。當他看到玲子獨自在家時,遂與玲子發生了性關係。因為怕挨父母罵,玲子沒有將此事告訴父母,而是偷偷地將淚水往肚裡咽。
但強強卻得寸進尺。同月20晚,他見玲子又獨自在家,欲再次和她發生性關係,玲子大哭起來,強強只得退出了房門。他還到處炫耀,此事便在全廠傳開了。9月29日,得知此事的玲子父母才向警方報案。
3月20日,大渡口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強強明知玲子是未滿14歲的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法院決定對其判處3年有期徒刑。
幼女法庭討貞潔
強強刑事案件開庭時,玲子向法庭遞交了一份刑事附帶民事索賠訴訟狀。法官看到這份訴狀後感到很驚訝--討要處女膜的訴訟請求。
「我們聞所未聞,全市法院也沒有過。」一位法官說。記者看到,該民事訴訟請求有兩項:一是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二是賠償1萬元處女膜修補費。
玲子的代理人稱,玲子被強姦後,強姦犯卻大肆宣揚,讓廠裡和學校的人都知道了此事,讓他們全家人在那個地方都抬不起頭,精神上受到了極大的傷害;玲子才 12歲,就失去了女人最寶貴的東西(處女膜),這將成為她一生的傷痛。因為它是一個女人貞潔的象徵,既然被玷污後造成破裂,就需要花錢治療和修復。
法官形成兩大派
對於玲子的不幸遭遇,法官們都非常同情。昨日,此案承辦法官廖亞莉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對玲子討要處女膜修補費的訴訟請求,大渡口區法院的法官們形成了兩種分歧性觀點。
贊成派認為應當給玲子修復處女膜。這一派認為,只要有證據支持,玲子的民事訴訟就應該得到主張;而反對派則認為,不能主張玲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如果玲子修復了處女膜,長大結婚後會對其丈夫構成欺騙,而這種欺騙卻是法院主張的,如果到時其丈夫知道內情後,對法院提起訴訟該怎麼辦?
廖亞莉法官是贊成派。她認為,只要有足夠證據證實,玲子的處女膜是強強實施強姦造成破裂的,並因修復產生了費用。但遺憾的是,此案只有玲子被強姦的證據,沒有處女膜破裂的證據,因為有的女孩在過量的體育運動、騎自行車等都有可能造成處女膜破裂;玲子也沒有提供相關修復處女膜的證據,修復處女膜需要多少錢,手術費是多少,修復病歷等相關證據都沒有。他們也諮詢了法醫驗傷所,該所不做這方面鑑定,具體費用是多少也沒有依據。
她說,法官判案重的是證據。沒有證據,法官無法主張。
訴訟請求被駁回
廖法官還稱,為了撫慰玲子,她特地進行了庭外調解。
通過做工作,經濟條件並不好的強強提出了兩個解決方案:一是一次性支付2000元;二是在他出獄後再打工來分期付款1萬元。然而,玲子父母堅持要強強現在就一次性支付1萬元處女膜修復費,調解為此以失敗告終。在沒有修復處女膜證據的情況下,她就只有作出駁回修復費的請求。
一併被駁回的還有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對此廖法官感到很無奈。她稱,玲子受到的精神損害按理應當得到賠償,但有關法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中,精神損害不在此列。她認為,刑事案件中的很多受害者都受到了精神上的傷害,為此,應該修改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讓受害者得到一定撫慰。
法規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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