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奶粉"案4被告全部翻供


今年2月4日開庭審理的重慶首例「題奶粉」案,由於第一被告人羅兵的當庭翻供,使得法院宣布休庭。昨日上午,該案在渝中區人民法院繼續開庭審理。在審理中,出人意料的是4名被告全部翻供。

  庭審圍繞4個問題激烈辯論

  在庭審過程中,3名檢察官與3名被告和他們的5位辯護律師展開了激烈的辯論。與第一次開庭不同的是,昨天在法庭上不管是檢察機關、被告人還是律師,似乎都在開庭前做了充分的準備工作,開庭後,雙方對每個問題都不放過。

  在法庭調查階段,控辯雙方主要圍繞了4個問題進行激烈辯論:批發商羅兵、吳利瓊在零售商文超武被捕後,去了四川什坊一風景區,羅、吳的行為是否屬於逃跑;吳是否知道並參與了在江北觀音橋市場將「誠康」奶粉賣給零售商文超武;文超武是否明知是問題奶粉,仍然將問題奶粉賣給毛某;被指控窩藏罪的吳倫銀是否在知道其姐姐吳利瓊、姐夫羅兵銷售奶粉出了「事」後,幫助其姐姐、姐夫逃跑。

  文超武:奶粉是客戶點名要的牌子

  昨天第一個受審的是批發商羅兵、吳利瓊夫婦的下家---文超武。法庭上,文說自己是應死去的被害人毛毛(化名)的叔叔毛某的要求進的貨。當時,毛某找到他,指名要求購買「誠康」奶粉。

  他隨後向吳利瓊購買了1.5件「誠康」奶粉,吳利瓊給他的價格是6.5元/袋。進貨時文沒有向吳利瓊索要「產品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後來他在賣給毛某時也沒有告訴毛某沒有「產品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

  2004年4月25日,毛某找到文,說奶粉有問題,毛說搶救孩子花了8000元,要求賠償時,才知道奶粉有問題,之前自己一直不知道奶粉有問題。

  而公訴機關拿出了文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作的筆錄,證明文是在撒謊。文在檢察機關的筆錄裡這樣說:「賣奶粉之前就知道了,9元以下是歪奶粉,而且市場上賣這種奶粉的只有兩家,一家是羅兵,一家是姓陳的。」

  面對公訴機關的證據,文沉默了一會兒後說了3個字:「無異議。」

  吳利瓊:我從不管生意上的事

  羅兵、吳利瓊夫婦有兩個小商品批發門市,一個在江北萬隆市場,由羅負責;另一個在觀音橋農貿批發市場,由吳負責。

  面對法庭的訊問,吳說自己從來不管生意上的事,執照上的負責人雖是自己,但她連經營什麼產品都不清楚,更不知道有沒有賣奶粉,當然也談不上自己賣奶粉了。吳還說,羅在外做生意,自己只是在做家務、管孩子,有空的時候才去店裡看一下,幫一下僱請的工人小李。有一次,自己看見文與小李談買賣的事,當時不知道是賣奶粉,後來小李才告訴她,文是來買奶粉的。

  羅在法庭上承認吳什麼都不知道,貨是自己進的,價是自己定的,奶粉是小李賣的。

  由於吳不承認自己賣奶粉給文,公訴機關傳喚文當庭與吳對質。可文在法庭上一會兒說好像是小李賣給他的,一會兒又說記不清了。反反覆覆好幾次,後來在法庭的追問下,文最後才說是吳賣給他的,價格是6.5元/袋。

  公訴機關還拿出了另一份證據,證明吳不光參與經營,而且十分清楚奶粉有問題。在吳的口供中她稱,市場上的正規奶粉最低價也不低於10元/袋,「誠康」奶粉才6.5元/袋,這肯定是歪奶粉。

  對於公訴機關出示的筆錄,被告人吳稱,我不識字,我沒文化,不知道他們在筆錄上寫了什麼。

  兄弟稱不知姐姐要逃跑

  被公訴機關以窩藏罪起訴的吳倫銀在法庭上稱,當時他的姐夫羅兵打電話給他,叫他把臨時車牌換掉,然後把衣服帶下來洗了,並稱在電話中羅只是說經營上出了問題,要「出去一下」,而不是公訴機關說的羅和姐姐要逃跑。

  但公訴機關拿出了吳倫銀姐姐和姐夫口供,在口供筆錄裡,羅、吳都稱,他們告訴弟弟吳倫銀銷售的奶粉有問題,現在出了事,市領導很重視,叫吳倫銀趕快幫他們準備車,並把車牌換了。羅還叫吳倫銀去他家,幫他收拾一些衣服,準備出逃。可羅、吳在約定的地點等了吳倫銀很久,他都沒有來,所以他們認為弟弟出事了,就自己逃走了。

  但在這樣的證據面前,吳倫銀始終認為自己不知道奶粉的事情,也沒有幫助姐姐、姐夫逃跑。羅、吳也不承認自己是逃跑,堅持說自己是外出旅遊。

  剩餘問題奶粉銷毀在廁所裡

  公訴機關出示的一組證據中證實,羅從2003年7月開始,從廠家購進了180件「誠康」奶粉。後來因為此奶粉出了「事」,羅於是將剩下的此奶粉倒在萬隆市場的廁所裡全部銷毀了,並吩咐分銷商將剩下的「誠康」奶粉全部銷毀。但最終有一部分沒來得及銷毀的奶粉被公安機關查獲。

  「誠康」奶粉產品檢驗報告有假

  經過檢察機關的偵查,發現在相關部門那裡,根本就不存在「誠康」奶粉的產品檢驗報告,也就是說,「誠康」奶粉從沒有檢驗報告,在市場上流通的此奶粉所附帶的檢驗報告全部是假的。

  11份證據全被當庭採納

  檢察機關經過調查,從有關部門獲悉,正規奶粉按照400克/袋的包裝,合格的奶粉最低價格應在10元以上,最高的在140元左右。

  經過整整一天的庭審,該案刑事部分的舉證質證程序終於完成,公訴機關所舉示的11份證據全部被法庭當庭採納。

  由於時間原因,法庭宣布休庭,擇日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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