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2日,江澤民在因私訪問芝加哥時被法輪功學員告上法庭。當時他集黨政軍三權於一身。在2003年3月15日胡錦濤接替江成為中國國家主席之後,江的身份轉變為「前任國家元首」。
江澤民沒有在法庭上回應法輪功學員對他的指控。在美國伊利諾伊州北區聯邦法院的法庭答辯上,美國司法部以法庭之友的身份請求終結本案,理由是國家元首享有免於被起訴的豁免權。
2003年9月,美國伊利諾伊州北區聯邦法院技術性駁回本案,原告法輪功學員向位於芝加哥的美國第七巡迴法庭上訴。2004年5月,第七巡迴法庭的三位法官聽取了口頭辯論,但於同年9月決定維持原判。
* 觸犯國際強製法律規範的行為有別於一般刑事犯罪行為
在2月7日向美國最高法院寄出的上訴材料中,法輪功學員要求最高法院撤銷此案的原審裁定,送返原審聯邦地區法庭,並根據被告所犯迫害法輪功的行為裁決被告對其行為負責。
上訴所辯論的問題是,像江澤民這樣的前國家元首是否有資格要求元首豁免權。元首豁免權是國際法向國家元首提供的免受法律訴訟的保護措施。法輪功的法律訴書稱,無論前國家元首在一些情況下是否有資格享受豁免權,他們在超越職務許可權的行為上,或者侵犯了國際法強製法原則的行為(Jus Cogens Violations)上,均無資格享受豁免權。
訴書把關鍵論點放在了江被指控的犯罪狀況上。根據美國法律判例和國際法,酷刑、反人類罪和群體滅絕罪被視為是觸犯了國際強製法律規範的行為。這些原則被視為是最基本法治原則的基礎,也是文明社會本身的基石。因此,觸犯這些規範的行為被認為從性質上是不同於其它刑事犯罪行為的。
法輪功的法律陳述中引用了除芝加哥第七巡迴庭之外的許多巡迴法庭的法律判例,這些判決因一些前國家元首和官員犯下了這些罪行而拒絕給予他們豁免權。其中引用的一個案例記述說,由於「這種行為所包含的邪惡程度、受害者遭受的無數難以言表的痛苦,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對國內外社會秩序的破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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