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的馬某就讀於瀘州市納溪區某鎮小學六年級。2003年6月4日,他所在的班級進行語文測驗,馬某未完成考題交了試卷。第二天,班主任譚老師在評講試卷時非常生氣,說這麼簡單的試題都漏掉了,太粗心大意了,要馬某站起來,並叫班上每個同學都狠狠地打他一下,以使其記住這次「教訓」。
下課後,幾名同學打了他的肩膀,下午2時許,有兩名同學踢了他,他伏在課桌上哭,幾名同學雨點般的拳頭落在他頭上……當日下午放學後,馬某回家出現了頭痛、噁心、嘔吐等症狀。次日,譚老師帶馬某到鎮衛生院,初步診斷為腦震盪,幾日後,又到區醫院,診斷為「腦震盪、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原本活潑、機靈的馬某出現了健忘、反應遲鈍等症狀。後經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鑑定,馬某患「創傷後應激障礙」精神病。
2004年1月18日,其父母向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譚老師和學校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補助費等共計142569元。
新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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