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唐金喜;男;1949年10月出生;住:宿州市北關響李西段二巷14號。
被申訴人:宿州市大地拆遷事務所
請求事項:
1、依法判定被申訴人以拆遷摸底公告為名,實施拆遷評估程序和行政管理行為違法。評估數據內容不真實違法。
2、依法判令第三人給申訴人應有土地市場價格合理補償。
3、撤銷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宿中行初字第17號行政判決書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宿中行初字第17號行政判決書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皖行終字第61號行政判決書。
4、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03 年10月2日,由被申訴人在申訴人的居住地段張貼了拆遷摸底公告,並以拆遷通告的形式和程序向被拆遷居民提供和推薦房屋拆遷評估單位並濫使行政權力,命令將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協商選擇結果,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日內報送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被申訴人的違法行政管理行為直接的違反了國務院305號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估價管理辦法》等明文規定,且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提起行政訴訟。
一、被申訴人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定程序,用「拆遷摸底公告」代替「拆遷公告」,推薦拆遷評估單位名單,並限三日內報其辦公室,以此,剝奪被拆遷居民的應有各項權力。
1、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153號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是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依據,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建築結構、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根據安徽省建設廳建房字(2002)106號文件關於印發《安徽省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明確寫明:根據第15條規定:「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內,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向拆遷當事人提供不少於兩家房地產評估機構名單,並說明其資質信譽等情況,供拆遷當事人選擇。拆遷當事人應當自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供的評估名單之日起10日內做出選擇,拆遷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主管部門提供的評估機構以外的,具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而「拆遷摸底」公告,卻超越法規規定,卻在拆遷公告批准前就行使行政管理權力,限被拆遷人三日內就選擇拆遷評估機構,並不准許選擇其提供評估單位以外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專橫跋扈,非法剝奪被拆遷人的各項權利。
2、根據《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估價管理辦法》第32條:「估價鑑定機構進行估價鑑定,應當到現場實地勘察,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如有必要,可以申請拆遷管理部門人員到場。」33條:「估價鑑定機構不得以一方當事人單方提交的,未經雙方當事人質證的資料為估價鑑定依據。」
宿州市北關街道辦事處響李居委會的開發拆遷,不是從核發「拆遷許可證」的日期開始,而是以「拆遷摸底」公告之日就開始。這違反了法定的程序,非法剝奪了拆遷人選擇拆遷評估單位的權利,又非法的剝奪了申訴人參加評估的權利,且嚴重違反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價格管理辦法》明文規定。
二、由第三人製作的虛假評估單是單方面製作的。評估單缺少市場價土地補償的項目,這侵佔了申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根據《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拆遷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格的構成:1、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2、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3、建設工程安裝費;4、附屬工程費(住宅小區內基礎設施和非營利性配套公共建築及建設費);5、管理費;6、投資利息;7、利潤;8、稅金。」
第11條規定:「房屋拆遷貨幣補償估價對象包括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和該房屋及其附屬物佔用範圍內的土地及其院落。」
而虛假評估單的數據,只僅每平方米500元左右,這遠遠低於市場售房價的三分之一,這是很不公平的價位。根據第三人提供的虛假評估單上面,也都明確定明是房屋評估價格,根本就沒有土地市場評估價格。因此,應該由第三人重新補償給申訴人。絕不能借用手中的職權侵佔申訴人的利益。
三、第三人製作的安置土地面積是有價安置,而被拆遷的土地使用權是無償徵用,應予糾正。
根據國務院305號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135號令《安徽省城市房屋管理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確定。」而第三人違法製作的產權調換合同書很明顯是很不公正的,上面只僅寫明是房屋的價格,而對申訴人安置是建房地皮,但卻是有價安置,而申訴人使用的土地變馬了無償徵用,沒有計算市場土地價格,再據以區位地段的商品房售價相比計算,申訴人是三類地段,而四類地區匯源小區的樓房售價是每平方米1500元左右,而我們只僅是其售房價的三分之一。因此,用比較的測算,這種違反法定程序、違反公平公正內容的評估應予撤銷。
四、被申訴人准許參與拆遷活動是違法行為。
宿州市大地拆遷事務所是墉橋區土地局臨時組織的拆遷單位,無營業執照,無稅務登記,是個沒有拆遷資質的拆遷隊伍,儘管該拆遷事務所在該次違法拆遷活動中掠取巨額經濟利益,用不正當的手段,得到有關領導人的庇護和支持,但絕對不能掩蓋其違法拆遷的事實。
被申訴人以拆遷摸底公告的形式,實際已經參與同意第三人進行違法拆遷活動,當被拆遷居民和申訴人曾多次去中信評估事務所責任評估公司要求認真落實拆遷補償標準時,該公司曾於2004年3月5日曾給申訴人《關於北關響李房地產評估有關問題的解釋》中第一頁5行寫明:「……拆遷有關人員於2003年10月2日進入現場,張貼公告,進行摸底,我公司於2003年10月23日出具評估單。」第二頁《關於現場勘察測量問題》並解釋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是2004年1月1日才施行,此前,已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其拆遷估價不適用本意見」。
言下之意是該拆遷是經過「拆遷許可證」,是完全合法的拆遷項目。因此被申訴人所答辯自己無任何責任,說法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被申訴人直接違反第77條規定。
五、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宿中行初17號行政判決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皖行終字第61號行政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不當,是明顯錯誤裁判,應撤銷重審。
1、2003年10月2日被申訴人在北關街道響李居委會張貼《拆遷摸底公告》,在公告中提供了四個拆遷評估事務所和公司單位,限被拆遷居民三日內選擇,並且不允許被拆遷居民選擇推薦以外的評估單位,實際上摸底公告已替代了《拆遷許可證》的行政行為。
2、《拆遷摸底公告》是被申訴人加蓋公章的佈告,被申訴人推諉答辯說:「發現是集體土地,不符合拆遷條件,就沒有發放《拆遷許可證》,就沒有再管再問了。」這是行政不作為的違法,違反了法定義務,都對管理相對人,國家管理秩序造成損害,因此應承擔法律責任。
3、被申訴人既發現了申訴人所居住的土地是集體土地,不符合拆遷條件,並沒有再次張貼公告聲明原拆遷摸底公告無效,推薦評估單位無效,而是把摸底公告中推薦的評估單位作為正規的拆遷評估規範程序,使第三人進行違法拆遷活動的,這嚴重的侵犯了被拆遷居民的利益。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4條「建設佔有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三63條:「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第65條規定:「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5、一、二審行政審判庭法官,沒有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依法審理案件,卻掩蓋了事實真相,判決申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被申訴人有批准拆遷行為,褂,申訴人已提供了其拆遷摸底公告的複印件,其摸底,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日內報市拆遷管理辦公室,根據《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的行政管理行為,被申訴人已在拆遷摸底公告中實施。
怎麼能說申訴人沒有提供其批准拆遷的證據材料呢?被申訴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宿中行初第17號行政判決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皖行終字第61號行政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重審。
呈:中央領導人
申訴人:唐金喜
二OO四年十月七日(加蓋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