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孟林今年40歲,是原公安部所屬群眾出版社《啄木鳥》雜誌社社長,二級警督。2000年7月,易孟林的上級主管領導艾某說自己兒子要辦理出國留學的個人存款資信證明,需要一筆錢。「考慮到領導實際困難」的易孟林說,《啄木鳥》雜誌社「有責任幫助解決」。他和幾名雜誌社領導商量後,並向艾某匯報後,將本單位「小金庫」中的34萬元,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在艾某名下的公款賬戶裡。為艾某辦成了個人存款資信證明。後來群眾出版社領導更迭,《啄木鳥》雜誌社的 「小金庫」被收繳,易孟林將這34萬元公款歸還上繳。
法庭上,易孟林說挪用公款是艾某批准的,而且是雜誌社集體決定。但公訴人宣讀的艾某證言稱,艾某並不知情34萬元是雜誌社公款。易孟林聽完這話,眼球迅速轉動著,吐出了一句「領導應該是記憶有問題。」雜誌社其他領導的證言也稱,並不知情挪用公款的事情,易孟林所謂「集體決定」的說法不能成立。
易孟林的代理人作了無罪辯護。他表示,本案中公款雖然名義上被易孟林轉移到艾某賬戶上,但銀行存單和密碼控制在雜誌社會計手中。艾某並未獲得這34萬元公款的佔有權、控制權和支配權。易孟林只是通過轉移公款為艾某提供了虛假的個人資信證明,公款並沒有被支付消費,而仍由雜誌社實際控制。辯方認為,易孟林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財經制度,但不構成犯罪。
而檢方隨即反駁說,易孟林挪用公款幫助別人出具虛假資信證明,這本身就是公款的使用收益權受到侵犯的事實。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還在進行中。
(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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