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死了,反要倒賠數萬元,家屬認為,他們獲償的8萬元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不是死者的遺產,法院的判決有誤,遂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
案件回放 剎車不及時客車撞死兩人
2004年4月,公交司機阿東(化名)駕駛大客車沿天河區廣汕公路由東向西行駛,適遇行人小薛由北往南橫穿車行道,由於阿東超速行駛未能及時剎車,大客車撞倒小薛後向左越過中心雙實線駛入對面車道,迎頭撞上一輛中巴車,小薛和中巴車內乘客黃某當場死亡,另有25名乘客受傷,車輛損害嚴重。經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肇事公交車司機承擔70%的主要責任,行人小薛承擔30%的次要責任。
法院判決 家屬要倒賠公交公司4萬
天河區法院一民庭法官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死者小薛應當承擔30%的次要責任,那麼就應該承擔車輛修理費、拖車費、保管費、驗車費 71542元中的30%,以及承擔賠償大客車上受傷人員的人身損失16萬元中的30%等其他費用,合計為12萬多元。死者家屬作為小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死者遺產範圍內對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於該賠償數額已經超過了原刑事庭判決賠付給死者家屬的8萬元,於是法院凍結了這筆賠付金。並要求死者家屬再付4萬多元以及承擔訴訟費用。
死者家屬 8萬死亡補償費不是遺產
死者家屬認為,某區法院的判決有誤。死者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其親屬不需要對其生前的行為包括本案涉及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死者親屬也不是法律上的監護責任承擔者,因此,死者生前的行為應以死者自己的財產承擔責任。本案中被凍結的補償金8萬元,是作為死者親屬應得的死亡補償費,是對死者家屬的物質補償,該財產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也不是死者的遺產,公交公司起訴要求此費用予以抵扣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也沒有查明死者是否有遺產,家屬是否繼承了遺產的情況下就直接扣除賠償金的做法有違法律的公正。
專家說法 不調查判決有損司法權威
對於此案出現的情況,華南農業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權典認為:原審法院的做法從實體上和程序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為法院凍結的並非死者的遺產,而是死者親屬依法經法院刑事庭生效判決確定應得的死亡補償費以及生前被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
在法律上未弄清該賠償金的性質;另外,死者事實上沒有任何遺產,法院沒有去調查家屬是否繼承了遺產,公交公司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死者有遺產,這種做法有損司法權威。
(信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