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西部商報報導,馬衛花,甘肅省定西市人,於今年1月25日被警方抓獲,同時起出獲七塊海洛因,重量1606克。3月29日,馬衛花的家人爲她請辯護律師。律師在看守所裡會見馬衛花時,馬衛花告訴律師,她到看守所後在進行例行尿檢才得知自己懷有身孕了。當時很想要這個孩子,但城關分局禁毒大隊民警卻將她帶到醫院強行做了人工流產。
馬衛花的律師於5月份向檢察機關進行通報,調查中證實警方知道馬衛花懷孕的事實,也證實馬衛花確實做過人流手術。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7月23日公開審理此案,馬衛花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指出,根據《刑法》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而馬衛花曾在2004年2月19日,在全麻狀態下,於懷孕50天左右被強制執行了人工流產,馬衛花不適用死刑的規定。
對此,公訴機關向法院出示一份「甘肅省康泰醫院手術同意書」,顯示馬衛花懷孕50天,要求終止妊娠,並「選擇」全身麻醉,進行人工流產手術。這不免令人質疑孕期只有50天左右的孕婦,爲何要全身麻醉來進行墮胎手術。
報導指出,手術同意書的麻醉選擇一項中寫著:全麻(因患者不合作,城關分局隊長要求強制執行),而在最後的簽名上簽的是城關分局禁毒大隊字樣。
馬衛花的辯護律師表示,馬衛花的人流手術是在未得到本人同意下被警方強制執行的,這種做法嚴重侵犯了胎兒的存活權和母親的生育權,公安機關涉嫌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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