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遊客圓明園遇劫被害 公園被判不承擔責任

發表:2004-08-22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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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6日上午9時,劉女士帶著兩個兒子到圓明園大水法附近遊玩時,突然遇上劫匪,劉女士被劫匪當場殺死,兩個小男孩嚇得跑到了公園外的公路上。其丈夫楊勇認為,妻子的死與圓明園公園存在眾多安全隱患有重要關係,尤其是大水法景點附近的荒草達一人多高,事發時無治安人員巡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園作為提供服務者,與購買門票的劉女士之間是一種消費服務合同關係,應當保障劉女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否則就應承擔責任。2003年5月,楊勇將圓明園公園管理處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共計60萬元。

  據海淀法院法官介紹,目前,我國涉及旅遊管理方面的法規只是對旅遊管理內容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並未對經營者與遊客之間的權利義務做具體規定。因此,如何界定經營者對遊客所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確定經營者對遊客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關鍵。海淀法院認為,楊勇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凶手行凶時、管理處保安人員在場但未及時救助或制止,因此,劉女士之死是由於犯罪行為直接造成,圓明園公園管理處不對劉女士之死負責。

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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