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個國家對什麼人能夠進行刑事審判,是有該國法律中關於刑事管轄權所規定的。在刑法上叫做刑法的空間效力。
由於各國的法律傳統等不同情況,在刑事管轄權的規定上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種規定。
一:屬地主義原則,即領土原則。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的,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國的刑法。這裡的領土包括領空、領水、以及駐外使領館、船舶、航空器等。
二:屬人主義原則,即國籍原則。凡是本國公民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犯罪,都適用本國刑法。
三:保護主義原則。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也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違反了本國刑法,就可以審判。
四:普通管轄原則。主張不論犯罪地點在哪個國家領域內,也無論犯罪人、受害人是什麼國籍,凡是發生了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害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任何國家都有權根據本國刑法加以審判。
一般說來,美國和西歐等一些國家傾向於保護主義原則,對人權保護的力度大一些。但是單獨採取一項原則的國家已經越來越少了。例如我國現行刑法所採用的空間效力即是「以屬地管轄為主,兼採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原則」。所以我國刑法第九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造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適用本法。」我國是《世界人權條約》的簽字國。而《世界人權條約》明確規定「酷刑」、「群體滅絕」、「反人類」等行為是犯罪的。就是說,根據中國刑法,不但應該對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中國人進行審判。如果外國人犯有侵犯人權的上述罪行,中國法院也可以審判外國人。
同理,按照美國、歐洲等十幾國的法律,當然可以審判江澤民及其幫凶。但是按照各國慣例,國家元首可以豁免。現在江澤民已不是國家主席,因此不再享受豁免權。因此美國和加拿大、法國、澳大利亞、西班牙、比利時、韓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庭開始受理控告江澤民的案件,是於法有據的。(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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