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該派出所工作人員介紹,接到報案後,派出所十分重視,派出所和張家港市刑警合作,火速採取了措施。據李紅玉所在村的村民介紹,李紅玉報案後,公安部門當天將村中實施姦淫行為的村民李建功(化名)拘留,而在鎮派出所幹協管員的王文軍,在次日離村「上班」後,就再沒有回到村裡。派出所工作人員證實,目前,李紅玉指認的兩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歸案,他們對自己的強姦行為供認不諱,案件現已完成偵查、起訴工作,進入審判階段。
在李紅玉家中,記者見到了張家港市檢察院寄來的兩份《委託訴訟代理人告知書》。兩份告知書的告知日期均為3月16日,對兩名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描述分別為「王文軍強姦」、「李建功強姦」。李紅玉的訴訟代理人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華告訴記者,兩名犯罪嫌疑人現已被公訴機關分別公訴至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派出所協管員強姦幼女,且作案時間長達7年,這無論如何不是件小事,記者隨即對此事展開詳盡調查。
14歲少女意外患上性病
2月14日是情人節,李紅玉的頭腦中,完全沒有這個概念,但是2004年的這個日子,無疑將讓她終身難忘。
這完全是個巧合,媽媽和她在鎮裡中學開完家長會後,順路帶她去了鎮衛生院,因為她下身連續搔癢好多天了。婦科醫生查完了小紅玉的病情後,大感詫異,悄悄地問小紅玉媽媽:「你家女兒有男朋友嗎?」在村裡一家紡織廠上班的小紅玉媽媽,只有小學文化,對醫生的這個問題很是生氣,回答說:「我女兒才 14歲,讀初一,怎麼會有男朋友?」醫生最後說小紅玉得的是性病,且是較嚴重的一種,叫尖銳濕疣。
這一天,張家港市皮膚病防治所的醫生為小紅玉看了病,她的診斷與鎮衛生院一樣,小紅玉得的就是尖銳濕疣。這個病絕大多數是通過性行為傳染的,而小紅玉的處女膜也破裂了,醫生再次懷疑小紅玉有過性行為。
在回村裡的班車上,媽媽開始了追問,小紅玉一臉恐懼,但始終說醫生亂說。面對女兒一遍遍的「沒有」,媽媽再次相信了女兒。
「我不敢說,我怕他們殺了我!」
晚飯後,媽媽再次問女兒,女兒沉默,但仍不承認。一夜難眠,2月15日早上6點,媽媽迫不及待地推醒女兒,再次追問。問了10多分鐘,小紅玉哭了。「我反覆保證說,你放心,媽媽和爸爸不會打你,也不罵你,只會保護你!」小紅玉突然「哇」的一聲,大哭起來,她的身體也在發抖。
「他要打死我的……」小紅玉的身子一抽一抽。好幾分鐘,小紅玉才說出「王文軍」的名字。「媽,我不敢說,我怕他們殺了我……」後來才問出:王文軍和李建功兩人,從1997年開始,一直在強姦她,而1997年,小紅玉還不滿6週歲!
2月16日,問清情況的小紅玉母親,扯著女兒,一路抹著眼淚,到鎮派出所報了案。
「派出所協管員」7年獸行
小紅玉很慢地向記者講述了痛苦的過去:她當時一個人在家中玩,突然,村中一個40多歲的叔叔(即李建功)走了進來,她被嚇了一跳。李建功沒有說話,表情很怪,一下子就把她按倒在樓梯旁邊。李脫了小紅玉下身的裙子和內衣,也扯下了自己的內衣。「我當時不知道他在幹什麼,他弄得我很痛,我不敢哭……」完事後,李凶狠地對小紅玉說:「如果你敢告訴你爸媽或別人,我就打死你!」他說了兩三遍。
讓小紅玉沒想到的是,李出去後僅三五分鐘,家中又進來一個村中的叔叔(即王文軍),對她說:「我看到李建功幹的事了,我也要和你做那件事。」 隨後,王文軍也強姦了小紅玉。同樣,他也威脅小紅玉,如果說出去,就要殺死她。王文軍當時30出頭,還沒有當鎮派出所協管員,只是普通村民。
小紅玉說,在那次以後的一個星期,李建功又從村中一個小朋友家把她騙出去,在他自家的屋子裡再次強姦她。而王文軍,則是過了一個月左右,等在她奶奶家的門口,最終把她硬拖至自己家中,在自己的床上再行強姦。「從那以後,兩個人每個月都會找到我,強姦我。」強姦的地點很多,有小紅玉家的衛生間、小屋、樓下的西屋、樓上的東房和西房。還有王、李兩人的家中,多數是在床上。「7年中,他們每人強姦我都有幾十次。」小紅玉在寫給律師的信中這樣寫道。
7年來,女孩與恐懼相伴
小紅玉的父母都在村中企業做工,經常加班,好多時候通宵不回家。而村中的大多數成年人要麼在外打工,要麼也和小紅玉父母一樣,就是有人看到李、王二人和小紅玉在一塊,誰也不會想到兩人會對一個幼小女孩施暴。
小紅玉母親說,小紅玉小的時候活潑可愛,能說會道,在幼兒班的成績很不錯。但是小紅玉上小學後成績卻很差,總是在班中居倒數三名之中,並且,她的性格也變得內向、沉默少言。更重要的是,她小小年紀,看上去總是心事重重。
小紅玉對記者說:「我被強姦時,正在讀小學一年級,事情發生後,兩人經常威脅我,我特別害怕。」
在採訪中,小紅玉多次說,她現在仍然十分害怕,就是在法庭上見了兩個人,她還會害怕,她肯定不敢當面罵他們。
律師質疑司法程序
昨天,張志華律師就本案向記者提出了他的一點質疑意見,即此案一審由張家港人民法院審理是否合適。按我國刑法規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張志華說,根據小紅玉的描述,兩名犯罪嫌疑人長期姦淫幼女,一個還是從事了3年法律工作的派出所協管員,顯然是情節惡劣,二人還可能構成輪姦,最終也造成了嚴重後果,小紅玉得了性病。所以,兩人對小紅玉的強姦行為,顯然符合重判情形,再加上民憤極大,影響極壞,最高可判死刑。但這樣一個大案,卻放在了張家港人民法院一審,而該院最高只能判15年,這顯然不合適。
記者還請教了數名法律界人士,他們還有一個看法,就是本案在偵查階段鎮派出所也參與了,這顯然不符合迴避原則,因為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是該所的協管員,是事實上的工作人員,這極有可能影響偵查的公正性。快報將繼續關注此案進展。(為保護未成年人,文中隱去相關地名與人名)
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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