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3-11-14 05:09:00作者:劉路(律師)
昨天我和黃春榮女士去公安局辦理會見手續,警察沒讓上樓,在辦公樓的門口驗看了單位公函和委託書、律師證,然後告訴夏女士說杜導斌已經請了律師,委託書在他們那裡。黃女士要求看一下,這位警官果然拿來了杜導斌親手簽字的委託書。但黃女士認為當事人可以請兩個律師,她作為家屬也有權再為丈夫請一個律師,這與導斌的意思並不衝突。警官無話可說,答應核實一下我的身份,第二天答覆能否會見。
今天上午8時,我們再去交涉,警察還是沒讓進大樓,就站在辦公大樓門口對我說:我們請有關機關核實了,沒有查到你的身份。
我問:是沒有查到我的單位,還是沒有查到我這個律師?
他說:律師所查到了,有這個單位,但沒有你的名字。
我一下子明白了他在搪塞,說:這樣就出現兩種可能,要麼我這個律師是假的,證件公文都是假的,你應該把我抓起來,因為我涉嫌偽造證件、公文,構成了犯罪;要麼我是真的,你應該讓我會見。如果這兩條路你都不走,我就要到省公安廳反映。
警官很生氣,說:你隨便反映!現在律師註冊公告很亂,查不到很正常嘛。
我說,問題是你查到了我們所,根本不可能查不到我這個人!
吵了一通後,這位據說姓謝的警官答應再核實一下,下午答覆。能否見到導斌,我現在心裏一點沒數。
2003-11-13
(11/13/2003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