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焚新法"遭質疑

作者:焱樺 發表:2003-10-22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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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17日宣布,依法逮捕兩名國慶前後在北京天安門廣場地區"製造惡劣事端者",同時對16名"鬧事者"治安拘留,並出臺了"嚴禁在天安門製造事端、報復社會、發泄私憤"的法規。該法規立刻引起輿論強烈反對聲浪,遭到網路上口誅筆伐。

該法規緣起,安徽青陽縣朱正亮在9月15日天安門自焚,是繼8月22日南京發生拆遷戶翁彪自焚慘劇後,第二宗因不滿拆遷而發生的自焚事件。從此,天安門的寧靜便被打破,成了無處申訴的被拆遷者上演"自殺秀"的"聖地"。據北京市公安局局長馬振川介紹,"從10月1日到10月16日,天安門地區連續發生多起自殺、自焚未遂以及其他不法事件,驚動了公安部乃至北京市政府。"

為了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北京警方表現出異常強硬的姿態。中新社消息,北京警方17日召開記者會,宣布依法逮捕葉國強、張理積兩名國慶前後在北京天安門廣場地區製造惡劣事端者,同時對16名在天安門廣場地區實施不法行為者依法治安拘留。

馬振川表示,天安門廣場是國家舉行重大政治活動和國事活動的重要場所,是觀光遊覽的勝地,也是中華民族的代表和象徵,今年國慶期間,共有五百萬各地遊客前來叁觀,但個別人把天安門作為製造事端、報復社會、發泄私憤之地,這是法律絕不容許的,因此必須依法嚴懲。

此說表明,法律文明規定,既是"國家舉行重大政治活動和國事活動的重要場所",又是"觀光遊覽勝地"的天安門,就不可以是"製造事端、報復社會、發泄私憤者"之地,否則定當"製造惡劣事端" ,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批准逮捕"。一句話說白了,法律規定"至少天安門不是自焚的地方",要自殺的請移玉步到別處!

但根據中國現行《憲法》規定,生存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且中國法律也無賦予公民選擇自行結束生命的權力。因此,今年7月份廣東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在會辦省政協委員提案指出, '安樂死'違反憲法。有關人士認為,"生存權是《憲法》直接保護的權利,不管'安樂死'是自願與否,只要是未經法律允許,人為地加以結束,都是對生存權的剝奪,違背了《憲法》的規定。"此說一度引發極大爭議,且目前為止'安樂死' 仍未立法。既然連"安樂死"目前都仍未立法,北京警方有何權力規定什麼地方可以自殺,什麼地方不可以自殺嗎?

輿論大都認為:即便該法規予以實施,試想一下這些"連死也不怕"的人真要"豁出去"了還會予以理會?而該法規僅強調天安門不是"製造事端、報復社會、發泄私憤之地","法律絕不容許的,因此必須依法嚴懲",其潛台詞是否可以理解成:天安門不讓自焚,別處就可以了?再者,從在天安門採取過激行為的起因看箇中原因複雜,大多與拆遷糾紛無法解決有關,此類事件處理起來自然相當棘手。"政府不有所反省為何最近這樣的事頻發,北京警方反而'殺雞儆猴',至少從實施效果來看有治標不治本之嫌,"有網民如是說。

讓人不由想起去年--中國現行憲法施行20週年,中國政法大學校長、知名法學專家徐顯明教授就曾表示,"生存權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獨特貢獻。中國政府歷來強調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但現行憲法並無生存權的概念表達。因此如何把生存權憲法化並據此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已成修憲之首。"

而當時還是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家副主席的胡錦濤在紀念憲法施行20週年集會上指出,"實踐沒有止境,憲法也要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及時依照法定程式對憲法的某些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正和補充,使憲法成為反映時代要求、與時俱進的憲法。" 他此番講話無疑肯定了,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既要保持其穩定性和權威性,同時還要根據社會現實的發展變化,及時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而是次北京警方表現出這種異常強硬的姿態,是否符合新任中共總書記胡錦濤為首新一屆領導層的親民政策和形象?此類事件以後該如何解決?還有待進一步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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