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高法為自己改判的辯護
下面讓我們看看一些認為不該殺的奇談怪論,先從吃賄賂吃得滿嘴流油的遼寧高法說起:
遼寧高法為自己改判的辯護理由是:一審證據存在一些漏洞,改判是審委會集體意見。
這是多麼微弱的辯護詞!存在漏洞可以退回去讓他們重補,為什麼不想堵漏洞呢?具體是哪些漏洞呢?如果把「改判是審委會集體意見」當作一種藉口,這本身就說明這個改判很有問題,誰都不敢負責任,把責任推給「集體」。「集體」不是由一個個審委委員組成的嗎?那麼請這些委員把自己的個人意見呈報給全國高法,看看到底誰在其中搗鬼,還是都成了「有錢能使鬼推磨」中的鬼。
另外,遼寧高法的信用不好,1995年在綽號「虎豹」的黑社會頭子鄒顯衛案的處理上就被重金收買、吃足賄賂,把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的死刑改判成死緩。是到揭開遼寧高法黑幕的時候了!
劉湧辯護律師的狡辯
能願意給劉湧做辯護律師的人不需要別的技能,只需要有一顆填不滿的貪心。這位律師為劉湧辯護的理由是:劉湧沒有直接參與命案,辦案偵查中有逼供行為。
這是兩個多麼奇怪的理由啊,還虧他當律師。
判死刑的世界級法西斯戰犯幾乎都沒有親自殺過人
世界級法西斯戰犯幾乎都沒有親自殺過人,例如希特勒、東條英機等等,為什麼他們無法逃脫死亡的命運呢?因為他們利用手中的權力,命令在全國甚至在全世界範圍內製造殺戮。
眼前就有個最好的例子──江澤民。江給610辦公室下了許多沒有簽名的殺戮命令,所以他犯了「群體滅絕罪」在多國被起訴,而遼寧省那些殘害法輪功學員的勞教所惡警並沒有被送上國際法庭。因為他們是具體執行者,他們有他們受審的地方,而發布命令的大頭子才會在國際法庭上受審。
一個黑社會組織裡誰的罪責最大呢?當然是黑社會頭子,是他把一批社會渣子組織到一起專門危害社會,殘害人民。他不需要自己動手,只要動動嘴皮子讓豢養的嘍嘍們去幹就行了。
黑霸主、人大代表劉湧
新華網報導,劉湧:1960年生,瀋陽市人。1995年創辦民營企業嘉陽集團,從事服裝、餐飲、娛樂、房地產等生意。下屬公司26家,員工2500人,資產7億元。劉湧黑社會性質組織從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瀋陽警方打掉。
1995年劉湧創辦了一個「嘉陽集團」,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也是同步的,也就是說他通過致死致傷他人、靠掠奪恐嚇的暴力手段擴大著他的「民營企業」,他要什麼地段人家就得讓,他要做的生意別人立即退出,活得多滋潤啊!
新華網報導,在4年半時間裏,共計作案47起,致死致傷42人,其中1人死亡、16人重傷、14人輕傷。1992年10月槍擊某派出所所長劉某案,1998年6月11日,宋健飛等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將遼寧省技術監督信息研究所的3名工作人員砍傷。
2000年5月,因一個「算命大仙」說劉湧「面色不正、身體不好」,就被其打手連扎15刀;為泄私憤,劉湧指使他人將遼寧省某銀行行長砍傷,派打手將一大學副教授打傷…… 1989年9月,還僅是瀋陽市太原街一小混混的劉湧夥同宋健飛等6人將被害人寧勇打傷導致脾臟被摘除。這就是1989年還是個小混混,2003年就有了7億元龐大資產的人大代表劉湧的發家真相。
刑訊逼供不可免死罪
公安機關對劉湧改判的反應比較強烈。他們憤憤不平,一是改判沒有法定的理由,二是改判給公安機關留了一個「刑訊逼供」的尾巴。
現在在中共統治下,刑訊逼供的事情太多了,我不想在此探討公安機關是否曾刑訊逼供過劉湧。我只是在想,不管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是否有「逼供」行為,劉湧那些危害社會的罪行是無法掩蓋的:例如,在4年半時間裏,劉湧集團共計作案47起,致死致傷42人,其中1人死亡、16人重傷、14人輕傷。這些罪證不管逼不逼供都是有案可查的。
根據刑法,這些是否就已經構成死刑?如果沒有構成,那麼為什麼劉湧的手下宋健飛已經被執行了死刑,如果罪行已經構成死刑,那麼「刑訊逼供」也不應該是罪惡團夥頭子劉湧逃脫死刑的理由。
非法手段搶掠來的錢財物必須沒收
另外,請司法機構注意,劉湧那7億家產是怎麼發起來的?以殘害民眾、恐嚇威脅等惡毒手段得到的財產是不合法的,既然貪官受賄得到的錢財物都要沒收,那麼黑社會頭子用刀槍搶掠來的錢財物也同樣必須沒收。
既然劉湧案引起了高法的高度重視,那麼讓老百姓看看,是不是胡溫新政府真要「以法治國」, 如果連個社會上的小混混都治不了,那就再別提治國了!(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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