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言中稱,「請同行謹記,X X X如有個三長兩短,莫名其妙的意外,一定給壞人謀害的,請俠義的兄弟姐妹們替在下復仇並聲討之!!!」並稱,「記者對此絕無自我炒作的下作意思。事態進一步發展的話,可能要被迫流亡到北京去了。」
廣州長洲戒毒所去年3月份被《羊晚》揭露戒毒所強逼所內的戒毒女為娼的案件,據說,後來因"綜合因素"的考慮,《羊晚》只在2002年3月22日二版,以簡訊形式報導了此案,這一驚天醜聞被淡化處理。
2002年底,香港媒體收到線索後披露了這一案件,引起了轟動。2003年4月同是《羊晚》報業集團的《新快報》再次披露了該案的情況,被指是主要當事人的羅某未被檢察部門提出起訴。隨之,今年6月中央電視台聯合《羊晚》對該案進行調查,據央視記者稱,調查遇到了異常艱難的阻力。
廣州長洲戒毒所強賣戒毒女為娼一案上月在中央電視臺播出後,引起了極大的反響,報導的矛頭直指羅某,央視報導稱,該案主要當事人仍在逍遙法外。
據知情人介紹,羅某為了報復,在多次設法打探《羊晚》記者住址未果後,對記者一直打電話進行騷擾和威脅。最近,被指參與和雞頭(控制賣淫女的人)勾結、販賣戒毒女為娼的所長羅某,通過律師,以"誹謗罪"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羊晚》記者的刑事責任,稱廣州市公安局辦案警員介入的鐵案是"沒有任何證據,嚴重地損壞了羅賢文的形象與名譽並且渺視司法機關。
羅某稱他與《羊晚》記者並不認識,說記者"通過編造新聞,利用戒毒所個別員工參與販賣戒毒女為娼一事,長期、惡意地向媒體公布此事,並通過撰文,拼湊圖片對羅某進行詆毀,在明知司法機關已經查清事實的情況下,還帶著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到處暗訪,並在採訪中當面與羅某對質,說羅某參與過黑心行動。造成央視節目播出後,對公民羅某造成了極壞影響。"
據悉,羅某背後有一大幫涉案腐敗犯罪份子在撐腰,羅某才想出先以"誹謗罪"名、向廣州黃埔區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而先前羅某曾希望與該記者"庭外調解"。
據瞭解,當時廣州警方非常重視該案,認為該案是"一起特大惡性的內外勾結、強迫買賣婦女脅迫賣淫的重案。案情之惡劣,性質之嚴重,涉及人數之多,都是罕見的。我們一定要把些案查個徹底。" 然而直至今天,涉案的主要當事人--廣州長洲戒毒所長羅某仍然逍遙法外。據說,羅某僅僅只關了15天被保釋出來後,廣州長洲戒毒所的上級機構廣州市第二工人療養院(以下簡稱二院)許多職工向中紀委、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尉建行寫信告狀,揭露此案更多黑幕。並有人找到《羊晚》記者,反映羅某出來後,二院院領導組織人私下串供、塗改賬目、燒燬相關證據,並多次在應對職工看了報紙後的質問時說:"這都是羊城晚報亂寫,事情沒那麼大,已經搞定了,沒事了!" 而且在原長洲戒毒所,現由第二工人療養院辦起了"精神康復所"。對與雞頭內外勾結負有不可推卸罪責的原戒毒所所長羅某,竟然無事般出任新的精神康復所所長。據知情的該院職工說,羅某在案發後一直擔任二院的總務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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