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3-07-30 15:39:00作者: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絕大多數代表:
孫志剛慘案,震動海內外、震動中南海、震動全國人民的心海,你們身處震區,也是震動對象,應該非常關心孫志剛慘案的查處,非常希望揭開真相、罪刑真凶,為無數孫志剛雪冤。但是,已如你們所知,孫志剛慘案卻是由非法的犯罪組織主持查處的,是由廣東省三級四個人民法院以法律的名義作出犯罪性判決的,是以歪曲事實、掩蓋真相、定性錯誤、罪刑無辜、包庇廣東省收容犯罪集團、枉殺活證喬燕琴為結局的。面對這個結局,如果你們有良心,相信你們是非常痛心疾首的。
但是,痛心疾首是不能為孫志剛和為他背上故意傷害致死罪的全體被告和被速殺的喬燕琴雪冤的。重要的是亡羊補牢,運用你們代表的權力組成全國最高權力,重新審查代表資格、選舉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家主席、國家軍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重新決定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組成,重新決定軍委副主席,重新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
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監督最高兩院依法查處製造孫志剛慘案和孫志剛新案的全體罪犯,完成本狀「訴求」前六項所請。這是因為,孫志剛慘案和孫志剛新案的犯罪嫌疑人中,最高犯罪機關是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許多人是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中有如下八名代表是國家領袖、重要朝臣和執政黨領袖:
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現任國家主席、軍委副主席胡錦濤,兼任中共中央總書記、
現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上任國家主席、上任和現任軍委主席江澤民,
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
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楊,
現任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周永康,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
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書記羅干,
上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長春。
由於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是犯罪嫌疑單位,已經無力緊急召開常委會,並無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30條規定,許可最高兩院對上列被告逮捕和審判,和無法依同法第40條規定,暫時停止執行他們的代表職務。而《憲法》規定,除國家主席缺位時,可由副主席繼任外,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軍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都得由全國人大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公安部部長得由新的總理提名才能由人大常委會決定。這樣,就必須立即召開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做如上工作。
第61憲條規定: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因此,籲請你們根據第61憲條的規定,提議和響應提議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完成會議任務。
可以相信,如果你們有心為孫志剛雪冤,有心為所有孫志剛雪冤,如果你們有心打擊犯罪、解救無辜,在去掉犯罪嫌疑人後,在不足2985名的代表中獲得600名以上代表的提議和響應,是完全沒問題的。不論你們以前是怎樣獲得代表資格的,不論你們有無民意代表性,但是,可以相信,只要你們願意代表所有關心孫志剛慘案和孫志剛新案的人民,提議和響應提議以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民都願意追認你們這次人民代表的代表性。
你們是否依憲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完成會議任務,意義重大而深遠,都是載入史冊的行為,改寫歷史的行為:
⒈作為,歷史將寫成: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絕大多數代表的推動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依法治國。
⒉不作為,歷史將寫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人員--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絕大多數代表,在明知國家諸領袖是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開始依犯罪嫌疑人治國。
--如果你們不作為,那麼,從你們不作為的時間開始,人民就有理由檢察,2900多名代表是否都與犯罪嫌疑人同黨,2985名代表是否都是犯罪嫌疑人。不管你們此前是否清白,都是刑事被告--包庇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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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絕大多數代表:
但是,變更人事只是治標,你們還有更重要的治本工作。因為,發生無數孫志剛慘案的罪惡,源在收容遣送制度。而這個制度橫行長達21年的犯罪,是歷屆全國人大和常委會沒有依憲開展違憲違法審查的犯罪結果。同樣地,由於長期沒有開展違憲違法審查,導致許多違憲違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行政措施、決定、命令、辦法和違憲違法機構,製造了罄竹難書的天大罪惡,給全民製造了天大災難,變全民為剝奪了政治權利的罪民,制全民於各種徒刑的監獄。你們不應重蹈往屆之轍。現簡單提出如下歸還人民權利、讓人民成為公民的治國建議:
一立即著手違憲違法審查,修改憲法,廢除與憲法矛盾的憲法序言、法律和機構。
法律體系的最基本要求是:用詞必須準確,憲法和法律內部必須統一,憲法對法律、法規、規章的統一,法律對法規、行政措施、決定、命令、規章等的統一,即整個法律體系必須統一。用字造句不準確,等於語文不及格,導致憲法和法律的混亂和誤解。法律體系不統一的結果是造成立法、司法、執法、用法、守法的無可適從,人民思想的混亂。同樣,司法執法機構必須有法律依據,否則法治體系不倫不類。
這些都是第5憲條的規定要求: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但是,憲法用詞錯誤,憲法內部的矛盾,法律與憲法的矛盾,法規、規章、行政措施、行政
決定、行政命令等與憲法和法律的矛盾,卻相當多,沒有法律授權而行使司法權和公安權的現象,在全國長期地普遍發生。比如:
⒈法律體系最大最普遍的錯誤詞彙是「公民」,應該立即改正
第33憲條規定,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何為公民?公民,是享有公民權的國民,或享有公權力的國民。公民權或公權力,則是享有政治權利,有權利用憲定的政治權利管理祖國領土、全民和主權的人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權力就是第34憲條和第35憲條規定的政治權利。依憲能夠行使這幾項公權力的,一是未被刑法剝奪的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18歲的國民,二是有能力行使且未被刑法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
由權的國民。未滿18歲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國民,沒有能力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的國民,如嬰幼兒、少年兒童、精神病人、痴呆症人,顯然不是公民;被刑法剝奪了政治權利的國民,顯然是失去公民權的國民;永久居住在外國,行使了居住國政治權利的華僑,是無法享有和行使祖國政治權利的國民,在法理上,也是不應高於祖國居民一等、享有雙重政治權利的國民。同理,
沒有享受祖國憲定政治權利的華僑,也沒有履行祖國憲定政治的義務。但是,《刑法》第七條卻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這是把憲定政治義務延伸到華僑的規定,是不符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刑條,原因就在於把國民錯誤地升格為公民。
因此,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而是國民。國民有兩類:常居祖國的國民和常居外國的國民。前者是祖國永久居民,後者是外國永久居民,稱為華僑。按現行法律,祖國永久居民又分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前者是「自由如野生植物、待遇如野生動物、財產任人集資攤派、人身任人欺壓凌辱」的毫無政府福利待遇的大族群,後者是雖分三六九等,人身和財產沒有保障,但都享
有政府福利待遇的小族群。前者是處於教育、醫療衛生條件極為惡劣且被高收費而得不到什麼教育和醫療保健的野生自費族群,是幾乎無法行使非自由的言論和出版權利的聾啞族群,後者則因享受教育、醫療條件優越而多有能力行使非自由的言論和出版權利的耳聰目明族群。憲法和法律是要求用字準確的嚴肅文體,是不應該出現語文不及格的文體。然而,國民戴上「公民」高帽的錯誤,不僅充滿憲法,而且充滿所有法律、法規、規章和所有法律性的文件。然而,這個戴高帽錯誤,不僅僅是文字的錯誤,而是強迫沒有憲定政治權利和沒有享受憲定政治權利的國民,履行憲定政治義務的不平等待遇錯誤,是對沒有享受憲定政治權利的華僑實施犯罪的錯誤。因此,這是憲法應該急需改正的重大的錯誤詞彙,相應地,必須同時修改《刑法》等有關法律和法律性規定。
⒉憲法序言與憲條矛盾
⑴《憲法》序言規定,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而第2憲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即全民主權也。既然全民主權,就該由全民自由選舉為全民服務的公僕和議員,由議員在議會中商立管理一國領土、社會秩序、公共權力和政府權力的法律制度,並在選舉後利用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政治權利,監督公僕的言行,解雇不合格的公僕。且必須隔三年五載地舉行全民選舉。因為,選舉只是行使了選舉那天的選舉權力,人民還有很多的權力沒有行使,那就是
政治監督權、社會監督權、立法建議權、各種言論表達權、通信自由權。歲月在流逝,選民在新陳代謝;環境在變化,人民的思想感情也在變化。科技在進步,人民的追求也與時俱進。可見,四項基本原則與「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相矛盾。要克服這對矛盾,只能兩者擇一。
⑵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治一國全民也。依法治國的特徵是,憲法和法律高於一切,依靠憲法和法律治理全民。可見,堅炙南罨
孫志剛慘案,震動海內外、震動中南海、震動全國人民的心海,你們身處震區,也是震動對象,應該非常關心孫志剛慘案的查處,非常希望揭開真相、罪刑真凶,為無數孫志剛雪冤。但是,已如你們所知,孫志剛慘案卻是由非法的犯罪組織主持查處的,是由廣東省三級四個人民法院以法律的名義作出犯罪性判決的,是以歪曲事實、掩蓋真相、定性錯誤、罪刑無辜、包庇廣東省收容犯罪集團、枉殺活證喬燕琴為結局的。面對這個結局,如果你們有良心,相信你們是非常痛心疾首的。
但是,痛心疾首是不能為孫志剛和為他背上故意傷害致死罪的全體被告和被速殺的喬燕琴雪冤的。重要的是亡羊補牢,運用你們代表的權力組成全國最高權力,重新審查代表資格、選舉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家主席、國家軍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重新決定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組成,重新決定軍委副主席,重新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
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監督最高兩院依法查處製造孫志剛慘案和孫志剛新案的全體罪犯,完成本狀「訴求」前六項所請。這是因為,孫志剛慘案和孫志剛新案的犯罪嫌疑人中,最高犯罪機關是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許多人是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中有如下八名代表是國家領袖、重要朝臣和執政黨領袖:
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現任國家主席、軍委副主席胡錦濤,兼任中共中央總書記、
現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上任國家主席、上任和現任軍委主席江澤民,
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
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楊,
現任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周永康,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
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書記羅干,
上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長春。
由於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是犯罪嫌疑單位,已經無力緊急召開常委會,並無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30條規定,許可最高兩院對上列被告逮捕和審判,和無法依同法第40條規定,暫時停止執行他們的代表職務。而《憲法》規定,除國家主席缺位時,可由副主席繼任外,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軍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都得由全國人大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公安部部長得由新的總理提名才能由人大常委會決定。這樣,就必須立即召開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做如上工作。
第61憲條規定: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因此,籲請你們根據第61憲條的規定,提議和響應提議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完成會議任務。
可以相信,如果你們有心為孫志剛雪冤,有心為所有孫志剛雪冤,如果你們有心打擊犯罪、解救無辜,在去掉犯罪嫌疑人後,在不足2985名的代表中獲得600名以上代表的提議和響應,是完全沒問題的。不論你們以前是怎樣獲得代表資格的,不論你們有無民意代表性,但是,可以相信,只要你們願意代表所有關心孫志剛慘案和孫志剛新案的人民,提議和響應提議以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民都願意追認你們這次人民代表的代表性。
你們是否依憲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完成會議任務,意義重大而深遠,都是載入史冊的行為,改寫歷史的行為:
⒈作為,歷史將寫成: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絕大多數代表的推動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依法治國。
⒉不作為,歷史將寫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人員--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絕大多數代表,在明知國家諸領袖是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開始依犯罪嫌疑人治國。
--如果你們不作為,那麼,從你們不作為的時間開始,人民就有理由檢察,2900多名代表是否都與犯罪嫌疑人同黨,2985名代表是否都是犯罪嫌疑人。不管你們此前是否清白,都是刑事被告--包庇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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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絕大多數代表:
但是,變更人事只是治標,你們還有更重要的治本工作。因為,發生無數孫志剛慘案的罪惡,源在收容遣送制度。而這個制度橫行長達21年的犯罪,是歷屆全國人大和常委會沒有依憲開展違憲違法審查的犯罪結果。同樣地,由於長期沒有開展違憲違法審查,導致許多違憲違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行政措施、決定、命令、辦法和違憲違法機構,製造了罄竹難書的天大罪惡,給全民製造了天大災難,變全民為剝奪了政治權利的罪民,制全民於各種徒刑的監獄。你們不應重蹈往屆之轍。現簡單提出如下歸還人民權利、讓人民成為公民的治國建議:
一立即著手違憲違法審查,修改憲法,廢除與憲法矛盾的憲法序言、法律和機構。
法律體系的最基本要求是:用詞必須準確,憲法和法律內部必須統一,憲法對法律、法規、規章的統一,法律對法規、行政措施、決定、命令、規章等的統一,即整個法律體系必須統一。用字造句不準確,等於語文不及格,導致憲法和法律的混亂和誤解。法律體系不統一的結果是造成立法、司法、執法、用法、守法的無可適從,人民思想的混亂。同樣,司法執法機構必須有法律依據,否則法治體系不倫不類。
這些都是第5憲條的規定要求: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但是,憲法用詞錯誤,憲法內部的矛盾,法律與憲法的矛盾,法規、規章、行政措施、行政
決定、行政命令等與憲法和法律的矛盾,卻相當多,沒有法律授權而行使司法權和公安權的現象,在全國長期地普遍發生。比如:
⒈法律體系最大最普遍的錯誤詞彙是「公民」,應該立即改正
第33憲條規定,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何為公民?公民,是享有公民權的國民,或享有公權力的國民。公民權或公權力,則是享有政治權利,有權利用憲定的政治權利管理祖國領土、全民和主權的人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權力就是第34憲條和第35憲條規定的政治權利。依憲能夠行使這幾項公權力的,一是未被刑法剝奪的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18歲的國民,二是有能力行使且未被刑法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
由權的國民。未滿18歲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國民,沒有能力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的國民,如嬰幼兒、少年兒童、精神病人、痴呆症人,顯然不是公民;被刑法剝奪了政治權利的國民,顯然是失去公民權的國民;永久居住在外國,行使了居住國政治權利的華僑,是無法享有和行使祖國政治權利的國民,在法理上,也是不應高於祖國居民一等、享有雙重政治權利的國民。同理,
沒有享受祖國憲定政治權利的華僑,也沒有履行祖國憲定政治的義務。但是,《刑法》第七條卻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這是把憲定政治義務延伸到華僑的規定,是不符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刑條,原因就在於把國民錯誤地升格為公民。
因此,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而是國民。國民有兩類:常居祖國的國民和常居外國的國民。前者是祖國永久居民,後者是外國永久居民,稱為華僑。按現行法律,祖國永久居民又分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前者是「自由如野生植物、待遇如野生動物、財產任人集資攤派、人身任人欺壓凌辱」的毫無政府福利待遇的大族群,後者是雖分三六九等,人身和財產沒有保障,但都享
有政府福利待遇的小族群。前者是處於教育、醫療衛生條件極為惡劣且被高收費而得不到什麼教育和醫療保健的野生自費族群,是幾乎無法行使非自由的言論和出版權利的聾啞族群,後者則因享受教育、醫療條件優越而多有能力行使非自由的言論和出版權利的耳聰目明族群。憲法和法律是要求用字準確的嚴肅文體,是不應該出現語文不及格的文體。然而,國民戴上「公民」高帽的錯誤,不僅充滿憲法,而且充滿所有法律、法規、規章和所有法律性的文件。然而,這個戴高帽錯誤,不僅僅是文字的錯誤,而是強迫沒有憲定政治權利和沒有享受憲定政治權利的國民,履行憲定政治義務的不平等待遇錯誤,是對沒有享受憲定政治權利的華僑實施犯罪的錯誤。因此,這是憲法應該急需改正的重大的錯誤詞彙,相應地,必須同時修改《刑法》等有關法律和法律性規定。
⒉憲法序言與憲條矛盾
⑴《憲法》序言規定,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而第2憲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即全民主權也。既然全民主權,就該由全民自由選舉為全民服務的公僕和議員,由議員在議會中商立管理一國領土、社會秩序、公共權力和政府權力的法律制度,並在選舉後利用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政治權利,監督公僕的言行,解雇不合格的公僕。且必須隔三年五載地舉行全民選舉。因為,選舉只是行使了選舉那天的選舉權力,人民還有很多的權力沒有行使,那就是
政治監督權、社會監督權、立法建議權、各種言論表達權、通信自由權。歲月在流逝,選民在新陳代謝;環境在變化,人民的思想感情也在變化。科技在進步,人民的追求也與時俱進。可見,四項基本原則與「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相矛盾。要克服這對矛盾,只能兩者擇一。
⑵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治一國全民也。依法治國的特徵是,憲法和法律高於一切,依靠憲法和法律治理全民。可見,堅炙南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