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周迅不符合今年高考報名條件,是因為去年他在中國科技大學讀書期間有違反校規的行為而被勒令退學。有一天,他的書包不翼而飛,他偷偷地拿了別人的書包,但是被當場抓住並扭送至派出所,這個書包裡面有價值數千元物品。而該省招辦明文規定:被高等學校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不滿一年者(從被處分之日起,到報名開始之日止),不得報名參加高考。
我知道,湖北省招辦的這條規定是一條很老的規定,但不管規定合不合理,存在也就合理。因此,對規定我沒有什麼評說。相反,我們應該為湖北省招辦嚴格執行規定表示肯定,特別是對高考狀元資格的嚴於審查表示讚賞。可是,嚴格執行規定,就不能說這種行為就好得沒有任何漏洞。所以,我也不得不對湖北省招辦的這種做法提出質疑。
首先,規定中表示:被高等學校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不滿一年者(從被處分之日起,到報名開始之日止),不得報名參加高考。按照規定,受處分考生是沒有資格報名參加高考,而不是沒有資格被錄取。可是,既然他能夠參加高考,說明他獲得了高考報名資格,並順利地進入高考考場參加了高考。這裡面的審查工作不管是哪個部門、哪個環節出了問題,但都不應該在高考投檔錄取的時候,讓已經為高考付出沈重代價的小周迅為有關部門、單位以前的工作失誤「埋單」。如果不讓他被錄取,就是剝奪他的「被錄取」權利,這對他而言,是很不公平的。
其次,周迅是去年違反校規受處分後離開中國科技大學的,而中國科技大學對周迅的處分決定是從今年3月才作出的。如果要算獲取高考報名資格的時間,那麼這裡面的時間差問題又將如何解說?
再次,我本人是武漢一所頗有名氣的大學的一名在讀大三學生,在我的周圍,也不乏有一些因為在大學裡被勒令退學處分而通過復讀同年考進來的學生,可以說他們的經歷和周迅沒什麼兩樣。可他們為什麼能夠被錄取呢?還有,2003年,湖北省高考報名人數為33萬餘人,其中往屆畢業生為6.4萬人(其中社會考生僅為幾千人),佔總人數的二成左右。也就是說,在每5名考生中,就有一個可能是復讀生。難道這些復讀考生中「有問題」、「不符合報名條件」的就僅周迅一人嗎?難道就因為周迅是狀元,而他們不是狀元嗎?
退一步說,孰能無過。我也沒有必要為周迅辯護,但我確實為他感到可惜,更為湖北省招辦對他的「待遇」表示不解。19歲的周迅,16歲時就被保送至中國科技大學,可以想像一下,他屬於少年班的學生,在大學裡由於年齡、生活環境等各方面的原因,因為一時衝動犯了一點錯誤,也應該是可以理解的。如今就因為一個「偷竊」被背罪至今,並為此付出如此代價,確實不值。況且,衡量一個人不能用一成不變的眼光,也不能因為一次錯誤就不給他任何機會,更不能讓他為別人的一些失誤「埋單」。
因此,我認為,有關部門應該給予小周迅一點理解與寬容,特別是這個入學的機會。如果說是因為以前的德行問題,可以在他入學後,學校給予一定時間的考察,改之則免,沒改再處罰也未嘗不可。如果就這樣把他入學的權利給剝奪了,確實讓人有些不解。
讓人倍感欣慰的是,當周迅接受到自己不被錄取的消息時,他並沒有被嚇倒,他對曾經做過的傻事表示深深的後悔,並表示明年還會再次向北大發起衝擊。我想這種向上的激情與意志應該成為民眾給予他更多寬容的理由。
(武漢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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