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以人命學知識、醫學和法醫學知識判斷,孫志剛死於故意傷害。
這不需要再任何解釋。
二 孫志剛死於救治站放任發生的故意殺人罪
已知:孫志剛於3月20日2時前後被投入205倉,當日10時15分被發現情況危急,經當班醫生任浩強,護士賈春秋實施搶救無效,於當日10時25分死亡。在205倉,除了受到呂二鵬用塑料警棍對孫志剛的腹背部捅了幾下之外,除了播放救治站電視監視錄像帶,人們沒有證據證明孫志剛進入205倉後再受過任何其他暴力打擊。
已知:救治站是24小時工作的「醫院」,是用電視監視系統監視著每個「病房」每個「病人」動態的醫院,是孫志剛危在旦夕的病情分分秒秒都清清楚楚展現在監視機前工作人員眼中的醫院。至於四個「護工」,則完全清楚孫志剛處於必須搶救,否則就會死亡的狀態。即,救治站在場的工作人員都是明知孫志剛危在旦夕的病情,是不需要派人發現的就歷歷在目的危險病情。但是,他們卻在監視機上監視到孫志剛離斷氣只有十分鐘的時候,才突然「發現」,才煞有介事地「搶救」。
已知:3月20日2時到10時15分的時間長度是八個小時多,按八個小時計。
孫志剛在這八個小時的生命狀態是什麼?--危在旦夕!
這八個小時對於危在旦夕的孫志剛的意義是什麼?具有搶救過來與死去的轉折性意義。
如果他在山野,在沒有醫院且交通條件極差的鄉村,在沒有任何救治的條件下,死亡就是他的唯一命運。
但是,他是在救治站,是有充分條件救治的救治站,是在它的本來功能就是救治生命的救治站。而且它在與廣州市只有一個多小時車程的郊區,它有救護車,夜間車稀,車程時間更短。廣州市有的是救治條件很好的醫院。有八個小時的時間,他完全有可能被搶救過來。因此,他有兩種命運:一是被搶救過來,一是放任不救,任他走向死亡。
孫志剛能不能被搶救過來?有兩個相反的結論:
⒈一審法院採用的法醫鑑定結論是:廣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41號刑事科學技術法醫學鑑定書,證實被害人孫志剛系因背部遭受鈍性暴力反覆打擊,造成背部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剋死亡。
進而,一審判決認定:「被害人孫志剛雖然是在被各被告人傷害後經過一段時間才搶救無效死亡……有關辯護人認為……被害人孫志剛是因延誤搶救導致死亡、本案性質不屬「傷害致死」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⒉一審法院故意隱匿的中山醫學院法醫鑑定中心對孫志剛的屍檢鑑定結論。
針對這個屍檢鑑定結論,《南方都市報》記者採訪廣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一名外科醫生,這名醫生說「從軟組織大面積損傷到死亡,這個過程一般發生在72小時內。」「軟組織損傷導致細胞壞死出血,由於出血發生在體內,所以眼睛看不見,情況嚴重會導致廣泛性血管內融血,這一症狀也被稱作DIC。DIC是治療的轉折點,一旦發生,患者一般會迅速死亡,極難救治。所以類似的治療,早期都以止血、抗休克為主,目的是阻止病情進入DIC階段,沒有發生DIC,患者生還希望極大。」①
針對救治站的「(護理記錄中)所謂的睡眠很可能其實是休克」,廣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的外科醫生說:「由於內臟出血,血壓下降,患者會出現創傷性休克,這是發生DIC症狀的前兆之一,應該立即採取搶救措施。」①
我猜想,記者不會找一個很一般的外科醫生,這位外科醫生應該是位主任級的醫生,他的說法有相當的科學性和可信性。而人民有理由相信,救治站具有止血、抗休克搶救孫志剛的能力,也有送孫志剛到廣州市最好醫院搶救的能力。因此,如果救治站及時搶救孫志剛,那麼:
⑴他至少不會在八小時內死亡;
⑵如果孫志剛一進入201倉,立即予以止血、抗休克的搶救,孫志剛很可能不會進入DIC階段;沒有發生DIC,孫志剛就有生還的極大希望。
也就是說,如果孫志剛受到故意傷害後,立即得到搶救,無論是在救治站還是送往廣州市的最好醫院,孫志剛的病情很可能不會發生DIC。
然而,孫志剛卻在24小時工作的救治站,在監視系統監視著每個「病房」每個「病人」動態的救治站,長期八個小時,無人發現和搶救。
長期八個小時無人發現和搶救的刑法意義是什麼?是放任式的故意殺人罪--《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此,孫志剛是被死於救治站的放任式故意殺人罪犯。
三孫志剛死於救治站希望發生的故意殺人罪
一審判決認定:「也沒有證據證實被害人孫志剛在進206室之前或離開206房之後曾被毆打致背部受傷,也沒有證據能夠證買被害人系延誤搶救導致死亡,因此認定孫志剛的死亡結果是206室內的各被告人造成的依據是充分的。有關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不排除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孫志剛是因延誤搶救導致死亡、本案性質不屬『傷害致死』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這段認定文字除了否定孫志剛死於救治站放任發生的故意殺人罪外,就是否定孫志剛在進206倉之前或離開206倉之後曾經遭受背部傷害的毆打。為的是把傷害全部歸給關在206倉毆打孫志剛的毆打工具。
然而,事實並非如一審判決的認定。
⒈ 3月19日晚,孫志剛向到救治站認領被收容救治人員羅某海的親屬大聲呼救後,即遭到喬燕琴的嚴重毆打,有2003年5月14日喬燕琴的供述為證:「我自己一個人上去201房……我進去用右腳往孫志剛的小腹部踹了好幾腳,我再上去用右腳往他的肩膀和背部踹了好幾腳,這時孫志剛便跪在地上,面向我求我不要打他,我當時不理他,再往他的肩部及背部踹多幾腳」②。
⒉ 一審判決上可見的證據:
⑴公訴書指控:「當……孫志剛調至205室,後被害人孫志剛向被告人呂二鵬反映情況,被告人呂二鵬使用塑膠警棍向其胸腹部連捅數下」。
⑵ 呂二鵬辯稱:在205房的時候他也只是用塑膠警棍隔著門捅了被害人的腹部,沒有捅胸部。
⑶呂二鵬的律師辯護:在205室的時候,對被害人孫志剛進行用塑膠警棍捅了幾下的情節,但其力度並不重,而且是對腹部進行打擊,並沒有直接導致被害人孫志剛的死亡。不能因為其捅了被害人幾下就認定為主犯。
⑷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呂二鵬辯稱在205室他只是用塑膠警棍隔著門捅了被害人的腹部的辯解屬實。
--可見,一審判決書作出如此自相矛盾的描述和認定,顯然是因為隱匿、掩蓋真相的能力達到了江郎才盡、黔驢技窮的地步。
以上證據證明,孫志剛在救治站,是遭受到全程毆打、全無救治的。
全程毆打、全無救治的情況,加最後放任不救的情況表明,救治站是明知只管毆打孫志剛的結果是死亡。但它不管救治。它的工作人員似乎都是冷血動物,殺人魔鬼,都像在欣賞滾石樂曲一樣欣賞著毆打孫志剛產生的各種聲音,都像在欣賞強剌擊性的恐怖影視片一樣欣賞毆打孫志剛的現場直播。顯然,救治站全體工作人員都希望發生的結果是,孫志剛早點死亡。
《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而救治站對孫志剛只管全程毆打、不管任何救治的表現,是希望並且放任發生孫志剛死亡結果的表現。
因此,孫志剛是死於救治站的故意殺人罪,救治站是希望並且放任發生孫志剛死亡結果的故意殺人機構。
這個殺人機構與眾不同的是,它是政府的救治機構,是依靠財政撥款的事業機構,是用於協助收容遣送任務的救治機構,是在醫務人員全天候工作的機構,那是必須以規章制度保證並嚴格執行醫務人員不得以醫務道德指導工作,只能以醫務知識、技能和站內的治療條件幫助殺人、害人,只能對毆打、呻吟和呼救等等聲音充耳不聞、若無其事,只能以見傷不治、見病不治、見死不救為處世哲學的機構。
這個殺人機構殺了多少人?無人知道,但若干報導的數據已經驚人:「在收容孫志剛的收容所建所一年零兩個月來,已經造成105名收容人員死亡」③(這個收容所很可能就是救治站),「救治站半年來收治的「病人」中就死了140多人④」,《新聞週刊》記者唐建光則報導,在去年10月到今年1月的頭20天,這個救治站的死亡人數分別為16、15、15和12,合計為58人⑤。
--何為救治站?這就是救治站:把活人毆打到奄奄一息,再放任不管,等待死亡,待到監視機上發現他離斷氣還有十分鐘的時候,煞有介事地安排護士查房、醫務人員「救治」,再宣布孫志剛不治身亡,死因「猝死、腦血管意外」①。世界上哪有這樣的財政撥款的事業性救治站?哪個國家有這樣的救治站?
--何為救治站?這就是救治站:把病號當作貨物、把病房稱作倉、把調病房稱作調倉(證據見第一篇)把暴力毆打稱作「過倉規」、把健康人治成精神病人、把健全人治成殘疾人、把善良人治成毆打工具、把醫務人員治成殺手的機構。世界上哪有以財政撥款支持的以救治站名義註冊的事業性殺人機構?哪個國家有這樣的殺人機構?
--黑社會把人身傷害稱做「修理」,把殺人稱作「處理」,「護工」喬燕琴轉達給206倉的李海櫻等八名被告毆打孫志剛的指令,不僅用「修理」,還稱做「玩玩」,如,他對李海嬰等人說,「孫志剛太鬧,呆會兒把他弄過來讓你們玩玩。」②請問,以毆打為傷害他人手段、為主要業務的救治站是什麼色的社會?
--針對一切無辜無冤無仇的民眾的傷害和殺戳活動,稱為恐怖活動。那麼,毆打無辜無冤無仇的被收容人至奄奄一息,並愉快地等待死亡結果發生為殺人手段的殺人廠稱作「救治站」,是不是恐怖站?以白衣天使名義,以拳腳、警棍、針筒、藥物為武器,把健康人治成精神病人、把健全人治成殘疾人、把善良人治成毆打工具、把醫務人員治成殺手的恐怖站,難道不比本.拉登經營的恐怖政權--塔利班政權的恐怖基地恐怖?
--死在救治站,死在孫志剛前頭的105名被收容人,他們是怎麼死的?強烈要求檢察機關徹查,強烈呼籲記者採訪報導,揭開它的恐怖真相。
由此可見,孫志剛死於「監管機構毆打虐待孫志剛致死罪」的說法不符合刑法規定。因為:
⒈雖然救治站在使用上與收容遣送業務相連,監管建築的內部結構、方法、手段、工具、人員配備完全與監管機構一樣,殘酷度則大大超過監獄。比如:「每一個病房的門窗都有鐵柵欄」,如被報導的「206倉,中間是一道鐵門,兩旁有窗,南北向過道的兩側是水泥砌成的鋪位,大約有十一二個。房間盡頭是用水泥板隔開的廁所。靠窗的兩個鋪位是『大哥 』專用,靠廁所的則屬於新來者」⑤。但是,救治站,無論如何,在法定性質上不是監管機構,而是救治機構。而《刑法》第248條規定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員所犯的毆打或者體罰虐待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這些監管機構是法定的,不是非法的、民間的監管機構。
⒉《刑法》第248條規定犯罪主體是監管人員,不是單位。但殺害孫志剛的是整個救治站機構。
⒊《刑法》第248條規定的犯罪方法是毆打或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或者指使被監管人員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員。在這點上,救治站對孫志剛的毆打沒有不同,且兼用了兩種方法,即由監管人員直接毆打被監管人和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其他被監管人。但是,法定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毆打或體罰被監管人是有原因的,原因是比較明顯的。比如,不服管教,絕食、不服罪刑和臨時拘禁而申訴不止、企圖自殺、不接受敲榨勒索、不接受高強度勞動、危險勞動、有毒勞動,比如屬於異議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犯、揭發貪污腐敗的罪犯等等。但是孫志剛都沒有這些表現,都不屬於這類罪犯。而救治站的「護工」對包括孫志剛在內的所有「病人」的毆打和指使毆打,都沒有這些原因和目的,更沒有刑訊逼供的刑求目的。唯一的目的是打傷打殘、打成精神病人或打死。
⒋《刑法》第248條規定的犯罪,一般都怕打死人、甚至害怕打成傷殘,因為它們都有檢察機構和檢察員在監視,在工作;因為這樣一來,就明顯構成了虐待致傷殘罪、致死罪,很快就會有人揭發、立案、偵查。但救治站不怕「病人」傷、殘、死。「反正打死也沒事。」「這裡死一個人像死個螞蟻一樣!」「隨時可以讓不聽話的人「站著進來抬著出去」。
因此,孫志剛不是死於監管機構毆打虐待致死罪。
四 孫志剛死於黃村街派出所到救治站這條名為收容遣送流水線組成的犯罪公司的謀殺罪
一審判決認定:「也沒有證據證實被害人孫志剛在進206室之前……曾被毆打致背部受傷」。
前面已經證明孫志剛在進入206倉之前就遭受了嚴重毆打。那麼在他被送進救治站之前是否也被毆打和其它工具傷害過呢?大量證據證明:是。
⒈3月19日晚,一名叫羅小海的病人的家屬來接羅小海出院。被關在201倉的孫志剛扑到窗前大聲向羅的家屬呼救:「我是大學生,達奇服裝廠的,求你們通知我的老闆來救我出去。」羅的家人詢問其老闆的電話,可孫志剛卻想不起來了⑥。
記性正常的孫志剛怎麼會想不起來老闆的電話號碼呢?唯一的解釋是他在此前遭受了嚴重毆打,毆打體位包括頭部,且大腦傷害程度嚴重,以致傷害了他的記憶力。
是誰毆打他的頭部?是不是救治站的「護工」打的?不太可能。因為,喬燕琴在交代關在206倉的人時說過:「不要打頭」。喬燕琴是上接下達殺害孫志剛指令的唯一「護工」,他自己在201倉毆打孫志剛時,也沒打過孫志剛的頭部。故有理由推定,救治站內沒有人毆打孫志剛的頭部。因此,對孫志剛頭部的毆打就只能發生在他進救治站以前經過的三個單位。
⒉3月18日,孫志剛的一個朋友接到孫志剛打來的電話,據他回憶,孫在電話中「有些結巴,說話速度很快,感覺他非常恐懼」①。這證明,孫志剛異常的結巴、快說和非常恐懼的症狀,不可能是無暴力收容的症狀,唯一的解釋是他遭受了嚴重毆打。這時他還未到救治站,不排除他在派出所被打的可能。
⒊孫志剛背部四條寬大血痕不是在救治站的創傷,而是救治站以外的創傷。
李海櫻辯護律師梁國雄在辯護詞中指出:(公安局屍檢)解剖很注重地報告,孫志剛「背部可見多處條形下出血」的細勻血痕,其中最長的四條血痕大小分別為16×0.3cm、12×0.3cm、8.7×0.3cm、7.5×0.3cm。
這四條較長血痕是否為四個「護工」創傷的?他們持有警棍,是有可能用警棍沈重毆打,並留下血痕記憶的。但是,警棍是挺粗的,而這四條血痕的特徵是,寬度都是均勻的3毫米,顯然是用細條狀的細鐵線類的鞭子抽打創下的血痕記憶。因此,它們不是警棍毆打的血痕記憶。至今也沒有證據證明救治站有人使用這種工具毆打孫志剛。因此,它們應是在救治站以外留下的創傷。
記憶在背部的四條細長的意義是什麼?它們比拳腳的毆打更致命。而法醫鑑定意見是:「背部大面積軟組織損傷」是「致創傷性休剋死亡」的重要原因。一審判決更對「背部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與「致創傷性休剋死亡」看的很重要,以致認定「也沒有證據證實被害人孫志剛在進206室之前或離開206房之後曾被毆打致背部受傷,因此認定孫志剛的死亡結果是206室內的各被告人造成的依據是充分的。」並以此作為對喬燕琴和李海櫻等八名被告定罪量刑的依據。
那麼,這四條寬大血痕是誰的毆打痕跡?律師梁國雄為李海櫻等八名被告無法造成這四條寬大血痕作了代表性雄辯。理由是,它們只能由拳腳以外的工具創下的傷痕,而李海櫻等八名被告的毆打手段只有拳腳。
⒋與受害人、罪犯、眾被告沒有任何利害關係的屍檢人所作的屍檢結論
「4月18日:屍檢結果表明,事主死前72小時曾遭毒打」①。而孫志剛失去自由到死亡的時間僅僅60個小時。72小時,不是27小時,更不是10小時,說明它是利用法醫科學技術確定的孫志剛曾經遭受的最早毒打的實際時間乘以保險係數的數字。作出這個屍檢結論的鑑定法醫與受害人、罪犯、眾被告沒有任何利害關係,是中山醫學院法醫鑑定中心的法醫。他們不可能把10個小時內遭受的毒打,放大到72小時,因為任何法醫屍檢報告確定的傷害、毒害、遇害時間都已經使用了保險係數。這是對孫志剛遺體的第一次屍檢,時間是4月3日。
⒌第一次屍檢現場所見
孫志剛的叔叔孫兵武是在第一次屍檢現場的目睹人,他對《南方都市報》記者說:「他看到孫志剛雙肩各有兩個直徑約1•5厘米的圓形黑印,每個膝蓋上,也有五六個這樣的黑印,這些黑印就像是『滴到白牆上的黑油漆那樣明顯』。孫兵武說,他當時聽到一名參加屍體解剖的人說『這肯定是火燙的』」①。發生在雙肩雙膝蓋上共約16個的1•5厘米的圓形黑印火燙傷,顯然不在206倉、也不是在救治站內,傷器不是鈍器,而是尖端有指頭大小的金屬棍經火加熱而成的燙器。相信這火燙傷痕也記錄在中山醫學院法醫鑑定中心的法醫鑑定書上。
從3月17晚10時許到3月20日10時25分,孫志剛生命最後六十個小時的歷程是:黃村街派出所→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救治站。上述五項證據都指示,在救治站之前,孫志剛遭受了更加沈重的毆打,更加致命的傷害。更加致命的傷害不是拳腳毆打,是警棍毆打和金屬火棍的燙傷。這是很專業的傷害技術和傷害工具留下的傷痕,是專業人員在有準備的條件下才可能做到的傷害,或者是在特殊的刑室中受到的傷害,也只有對孫志剛有特別憤恨或厭惡的專業人員才做得出來。而民政局領導的收容站工作人員不具有這種專業工具和專業技術。因此,只有黃村街派出所和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是作案的嫌疑人。其中,只有派出所才對敢於與他們講理講法的孫志剛特別憤恨或厭惡。
有一個證言說明瞭公安人員對孫志剛特別憤恨或厭惡,憤恨或厭惡程度達到了非置孫志剛於死地不可的程度。這個證言是化名「自由言論」在【博訊論壇】發表的標題為「我有可靠的內幕消息」的貼子,該貼共有三條內部消息。其中一條是:
「據說公安局有人交代的,此人(孫志剛)不能活著出去,只管往死裡打,凶手當夜就全部遣散。」⑦
當夜就全部遺散的凶手,可能是指毆打孫志剛的206倉八名被告。接公安局交代的人,應該是救治站的工作人員,這個工作人員不會是「護工」。因為,「護工」喬燕琴的指定辯護人指證:調房不是喬燕琴決定的,是護士決定的(見一審判決書)。而把孫志剛調到206倉的目的,就是對孫志剛毆打。護士決定的調房目的,正是要完成公安局交代的「此人(孫志剛)不能活著出去,只管往死裡打」的任務。要完成這項任務,就得把孫志剛調到206倉接受毆打工具毆打。接受護士指令的喬燕琴,不僅告知另三個「護工」,還三次直接對李海櫻等八名被告傳達,還露骨地毫無顧忌地向李海櫻等八名被告命令「往死裡打」。照說,至此他已完成護士的交代,也該下班休息了。但是他不下班,不僅在毆打現場動口督打,還動手--用拳頭手語加強表達往死裡打的命令。說明護士的交代不僅僅是一個調倉口令,還要求他監督毆打現場,因此,他執行的正是不折不扣的護士指令,證據再用一次:
第三次口令是:「那小子過來後,過半個小時,給我狠狠地打。不要打頭,不要打出血。反正打死也沒事。」「這裡死一個人像死個螞蟻一樣!」。「反正打死也沒事」,就是暗示他們可以打死。很可能護士傳達把孫志剛調206倉指令的同時,也作了打死的暗示⑤。
12點半過後,1時許,胡金艷和呂二鵬已經上班,喬燕琴已經下班半個小時。但喬燕琴好像不到現場督打就會瀆職似的,以致他過了下班時間12點半也不下崗走人,並到現場--206倉外,對到現場制止毆打的胡金艷反制止道:「別管她(指胡金艷),繼續打,打得還不夠狠。」為了加強他口令表達的意思,「喬燕琴(另一份供詞裡說是呂二鵬)還向裡面揮了兩下拳頭,按房內人理解,意思是打得更狠一點。」⑤
可見,孫志剛是死於黃村街派出所→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救治站這條名為收容遣送流水線組成的犯罪公司的謀殺罪。下稱收容犯罪公司。
--許多報導少了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但一審判決的第2件證人證言是「證人李明(中轉站員工)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03年3月18日孫志剛(李經辨認照片確認)從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送到該站」。《孫志剛死亡真相》也報導有次日(3月18日)凌晨2時左右,孫志剛被送到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該所值班民警羅僑安對其進行了詢問。治安協管員羅東升參照黃村街派出所移送的詢問筆錄,「製作」了詢問孫的筆錄,並在筆錄上填寫了孫志剛的身份證號碼及「無暫住證」、「無正當職業」、「無正常居所」等內容,然後讓孫簽字⑤。
本節的證據也證明一審判決認定採信的書證和證人證言中所有涉及孫志剛在進入救治站以前身體健康狀況的證據都是偽證,都是一證就偽的偽證,目的在於證明孫志剛是死於206倉的毆打。除了屈打成招的偽證人外,其他人都構成了《刑法》第305條規定的故意隱匿罪證並作虛假證明、意圖陷害他人的偽證罪。
五收容犯罪公司為什麼要殺孫志剛?
派出所,是公安的派出機構,主要任務是戶籍管理和治安。治安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據。但最來錢的事才是派出所最來勁的頭頂大事,如抓賭博、賣淫嫖娼。在收容無利可得的年代,它幾乎不管收容,哪怕乞丐成群在派出所門前要飯。但自政府以城鎮管理、城鎮擴容建設需要為名出臺暫住證規定,以辦暫住證為由集資攤派流動人口以擴大財政收入,從中對收容機關、遣送機構給予鼓勵性大筆獎金以後,收容流動人口便成了派出所最來勁的活。也就是說,好久以來,警察就成了利用警察權經商賺錢的經濟人。但政府的獎金有限,在人人拜金,權力人猛然發現權力是白手起家的法寶,有權不為用就會過期、後悔不已的年代,在政府監督無力,人民沒有輿論監督權的形勢下,警察就成了統治當地人的無冕皇帝,流動人口的紅色土匪。
難怪人民早就說警就是匪。但是,在所有警匪種類、警匪業務中,可能只有收容警匪的收容業務為零成本、零風險、高回報、為害面積最大的一種。因為,他們是無人制約、不可盤問的憲兵,可在冠冕堂皇的名義下、可在光天化日之下、不分日夜地光明正大地在轄區的每寸土地上肆無忌憚地對滾滾進城的流動人口大肆綁票,包括破門入室、進浴室、進廁所、進被窩的綁票--這方面網上報導很多。凡是陌生的壞人,都是他們雁過拔毛的雁,魚過剝鱗的魚,蝦過折腿的蝦。由於他們以執法為由,故稱其業務為黑金黑道不當,比較適當的名稱是憲匪法盜。
收容遣送,全靠一個「收」字,沒收,倉庫就有空洞無貨,更沒遣送的事可幹。所以,派出所是收容遣送的蛇頭,盤查警察就是蛇口。
殺人,不是人天生愛犯的罪。除了殺人狂,除了精神病人,幾乎是沒人想殺人。但「虧本生意沒人做,殺人生意有人做」,一切都因為利,凡無錢、權、色之利的事,凡人都不會去做(行善的人除外)。凡妨礙他陞官、發財、獵色的人,都是絆腳石,都可能令他生氣發怒,為搬掉絆腳石而生殺人之心。秦檜以莫須有罪名殺害岳飛,就因為岳飛成了秦檜為金國謀事的絆腳石;西門慶會毒殺武大郎,是因為武大郎成了他與潘金蓮成姦的絆腳石。福建省環保局長楊明奕所以會被副局長謀殺(未遂,但毀了局長之容),就因為局長成了他轉正的絆腳石。
收容犯罪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收容遣送為藉口而隨意綁票為業務的營利公司。這方面網上有很多報導,恕不費筆。
這樣的業務,是非法的業務,是見不得人、見不得陽光的業務。凡是二話不說地認錯、討好、接受挨宰交錢或讓人代交錢、保人,警察或保安就放人,或按規定被遣送回老家,以完成收容遣送指標或以裝門面。如果據理力爭、依法力爭,等於讓人白忙一陣,勞而無功,人家就不僅生氣,反而害怕。怕什麼?怕這些犟子、知法釘子回去後把他們利用收容遣送制度肆行綁票、打票、殘票、撕票的黑道內幕曝光。這樣一來,豈不壞事?不僅以前辛辛苦苦綁來的紙票會泡湯,整個黑窩也會被端。因此,犟子、知法釘子全是他們繼續經營收容綁票業務的絆腳石,必須搬掉。搬絆腳石的辦法只有兩種辦法:或毀掉他的大腦,搞成精神病人,或者毀掉他的生命。反正地方法規是「予以收容」,並沒要求一定得遣送走人,客觀條件也有收容站、救治站或其它名稱的醫療機構,都是容人毀人的地方。
於是,凡是遇到犟子、知法釘子的處理辦法,就只好採取他們本來也不愛採取的謀財害命之法。於是,救治站就成了他們處理這些妨礙他們開展綁票業務的犟子、知法釘子的垃圾處理站。收容遣送中轉站是靠派出所吃飯的人--依賴派出所收人才有收容遣送業務、依賴派出所肆行綁票式收人才能發財的民政機構,是必須以回扣、獎勵方式支付大筆非法所得給派出所才能共同悶聲發大財的民政事業機構,是與派出所一條黑船上的海盜,是派出所要求怎麼做,就必須怎麼做的人。救治站的人,雖是本有醫道醫德的人,但是,全社會都在拜金棄德,全國醫院都在醫錢不醫病,全民都在德價如土的市場中奮鬥淘金,而他們又不是吃素的,精神病院又「門庭冷落車馬稀」,怎麼可能不見錢眼開、唯利是圖呢?既然見錢眼開、唯利是圖,怎麼可能希望他們一枝獨秀地醫病救人呢?怎麼可能不讓他們利用一下精神病院的特殊身份,偷偷開發一塊生財害命自由地呢?
於是,「在收容孫志剛的收容所建所一年零兩個月來,已經造成105名收容人員死亡」③「救治站半年來收治的「病人」中就死了140多人④」,《新聞週刊》記者唐建光則報導,在去年10月到今年1月的頭20天,這個救治站的死亡人數分別為16、15、15和12,合計為58人⑤。於是,小小救治站成了真假精神病人人滿為患的「醫院」。而31歲的病區區長彭紅軍,雖然手下只有3名醫生,護士若乾和10名護工,但仍「要負責的近200名的各種病員的治療」⑤。
本來,以收容名義開展的綁票業務只為錢,只為在分檔收取「暫住費」的同時敲取「贊助費」。所以,一般情況下,只要繳納暫住費辦證和繳納贊助費,不論是在派出所還是在待遺所或在中轉站,都可以通過通知他親友送錢放人或經擔保人擔保放人。否則就遣送回老家。
一般人都有遣送的去處,進城民工百分之百都有遣送的去處,可孫志剛往哪送啊?--農村子弟一考上大中專,就魚躍龍門,農躍城門,自動「農轉非」,農村老家已不是法定遣送地,湖北省或黃岡市可能不同意接收;孫志剛是武漢科技學院畢了業的大學生,武漢市已經不是法定遣送地,武漢也可能拒絕接收;深圳市雖是他畢業後的工作地,沒有購下房子,不是永久居民,也可能沒給他永久居民的待遇,故也可能拒絕接收。
明知沒處遣送的人,又在廣州市工作,住在朋友家,讓他回家明天帶錢來補辦一張年費幾百元的暫住證或多收點收容辛苦費算了唄?不行。讓他回家帶錢當晚就補辦暫住證不就行了?不行。讓他電話通知他的朋友或單位老闆帶錢來補辦行不?不行。讓他的朋友擔保行不?不行--孫志剛已經通過電話讓成先生「帶著身份證和錢」去保釋他,警察說不行。即使其他人都可保釋,就「孫志剛有身份證也不能保釋」。都說「一個人情頂三個公章,凡人一句話頂一句法律,名人一句話頂一部法律」,與警察素不相識,找關係,講人情總該行了吧?不行--成先生親眼看到許多人被陸續保了出來,但他先後找了兩名警察希望保人,但那兩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訊問的孫志剛後,都說「這個人不行」。《孫志剛死亡真相》的報導說,當天晚上,孫志剛的兩位朋友舒某某、楊某某曾來到派出所,說明孫有身份證和工作單位,提出為其補辦暫住證,並予以保領,但均被李耀輝以「沒有進行必要的核實」而予以拒絕⑤。
這個李耀輝,是黃村街派出所專區中隊長,有十餘年的警齡,還立過二等功,多次受過嘉獎呢!
有什麼項目需要「必要的核實」?沒有任何犯罪和流竄作案嫌疑,差的僅僅是一張暫住證啊?為什麼不能擔保放人、補辦暫住證甚至繳納贊助費?原來,孫志剛是特殊人,補辦暫住證都已經多餘了。為什麼?性格特殊又以法爭權。
孫志剛是什麼性格的?
他父親孫六松說:「如果沒有讀過書,不認死理,也許他也就不會死……」--孫志剛會認死理。
他的弟弟孫志國說,「他社會經驗不多,就是學習和幹工作,比較喜歡講大道理。」
他的同班同學李小玲說,孫志剛遇事愛爭,曾經與她因為一點小事辯論過很久。
這說明,孫志剛知識面廣,認識道理多,大道理多,愛爭,好辯論。大道理中包括憲法和法律的大道理。與認「死理」的性格一結合,就慘了--對一般人講大道理,或者被認為好為人師,誨人不倦,或岔開話題,或可能不與他為伍。遇到愛爭又不服輸的人,就會爭的面紅耳赤。碰上要學問的人,就可能成為好朋友。可是,遇上素不相識的普通警察,就會挨打!若遇上素不相識的收容警察,只有死路一條:
你算老幾?不就是乳臭未乾、大學畢業不滿兩年的大學畢業生嗎?知識份子又有什麼了不起?你看不起警察,警察才看不起你呢!在我警察的眼裡,從來就只有好人與壞人兩類:好人是指外國人,官人,肯放血的富人,親人、朋友、熟人,肯付愛的婧女人,衣冠楚楚人;壞人是指陌生的農村人,不修邊幅的人。壞人則都是挨打的一類,都是不打白不打、打也白打的一類。你敢跟我警察講憲法、講法律?是你執法還是我執法?你敢頂嘴?就叫你閉嘴,永遠地閉嘴。然而,孫志剛不認場合,居然跟警察頂嘴--無疑是講憲法和法律,講警察應該執法守法,甚至警告他們「違法必究」之類不合時宜、不合場所的「死理」。如《南方都市報》報導「他(孫志剛)承認跟警察頂過嘴,但他認為自己說的話不是很嚴重」。你聽,已被收待容的他還狡辯--對警察頂嘴已經非常嚴重了,為什麼還認為自己對警察所說的內容不嚴重?內容不嚴重並不重要啊!何況,你認為對警察講的話不是很嚴重,但在做賊心虛的收容犯罪集團的警察聽來,已經嚇的他們心驚肉跳、睡不著覺啦!於是,孫志剛成了黃村街派出所非收容不可的對象。
因此,這時的派出所已經不在意他有無身份證,缺不缺一張暫住證,並不在意他是否「三無」,更不在意如何遣送。而是盡快處理。處理方案是現成的老辦法--送救治站。
可見,派出所經過訊問之後,不放孫志剛不是某個警察的意志,也不是李耀輝中隊長的意志,早已經過最初收理孫志剛的警察匯報,成了所長、指導員的意志,全所的共同意志。而這個共同意志,就是讓他永遠閉嘴,因此,任何人來說情都無效。單獨怪罪李耀輝中隊長更顯失公平,雖然對他逮捕審判沒錯,判他玩忽職守罪明顯罪名不當,是以輕罪名方法包庇重罪刑的審判,但判他一個人承擔派出所指導員、所長及上級、上上級……整個廣州市公安局,直至市委書記的收容犯罪集團應當承擔的犯罪責任,承擔的起嗎?能不喊冤嗎?能不作無罪辯護嗎?
這就是跟警察頂嘴的遭遇!因為,孫志剛到廣州市才20多天,肯定警察與孫志剛之間無疑是田無溝,水不流,素不相識,無冤無仇,跟他過不去的唯一理由就是孫志剛頂嘴,更用法律大道理與警察講「死理」。而警察一聽孫志剛講的「死理」又都是會讓警察不死也坐牢的理。一問孫志剛又是大學生,又常去網巴上網。如果不叫這樣的人永遠閉嘴,由他自由地跟他的同學、同事、校友,加入感情,添油加醋地描述,甚至上網張貼他與警察的遭遇,其後果不能不令人不寒而慄。
於是,派出所以孫志剛缺暫住證的理由收容,送往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再很快送往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中轉站則以各種辦法讓孫志剛自報有心臟病,再送往救治站。各個把關關卡竟然一路放行,這說明派出所收容孫志剛的標準,完全符合他們一貫的收容標準,收容並非一定要遣送,沒有遣送就是就地收容,先收容後處理處置。
在此,有必要追究「孫志剛自報有心臟病」卻被送往救治站的真相,有必要追究一審法院為什麼不查明這個真相而稱本院查明。
已知:孫志剛從未患過心臟病,根據是:
⒈孫志剛父親表示,從來不知道兒子有心臟病。
⒉如果他在大學期間和以後患上心臟病而怕父母知道,他則完全有條件在學院、後來的工作地深圳、當時的工作地廣州,找醫院、找醫生醫療。心臟病,是很難受的病,也不是感冒,拉肚子等易感易治癒的病。
這樣就有必須查明「自報有心臟病」的可能和來由。
⒈有理由認為,認死理的孫志剛不可能在沒有毆打、虐待或危險的情勢下,自稱有心臟病。如果他「自稱心臟病」,一定是遭到了毆打、體罰的虐待,希望盡快離開。以為編個有病藉口,就能去醫院治療,乘機溜走,而感冒、拉肚子之類的藉口,中轉站就有藥可治,進不了醫院,屬無效藉口,故編了個心臟病藉口。
⒉被誘騙。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是分流收容人口的轉運處。從孫志剛的個人情況看,是無處可遣送的人,哪裡都沒人接收的人。從收容他的目的看,是必須讓他永遠閉嘴而送往救治站的人。為便於轉送到救治站而讓他順從些,也為把他蒙在鼓裡,讓他在不知道走向死亡的路上走向死亡,有必要告訴他,如果不想被遣送,可先找個治病的藉口去醫院。
⒊被脅迫。這沒什麼好疑問。因為,從派出所到中轉站所填的表格,都與實際情況不符,要麼是脅迫孫志剛填寫,要麼是根本不讓孫志剛看表格填寫的內容逼他簽字。
事實明擺著,如果不是被騙被脅迫,如果他知道救治站的真相,如果他知道前往救治站就是走向死路,憑他的性格,他不可能在「離開收容站前往醫院時……在《離站徵詢意見表》」上,寫上「滿意!感謝!感謝!」①。
接下來就必須查明,中轉站憑什麼把「自報有心臟病」的孫志剛送往名義上是精神病院,實為製造精神病人和殺人的救治站呢?無論是名義上的精神病院,還是實際上的殺人工廠,都不是治療心臟病的地方。難道中轉站的醫生都是瞎子,難道醫生沒有查驗自稱的心臟病是否屬實的能力?難道醫生不是醫生?即使孫志剛有心臟病,難道也是該送往精神病院與真假精神病人同房,遭受真假精神病人的毆打、搗亂?接受精神病藥物的治療?又為什麼不把自稱心臟病的孫志剛送往心臟病專科醫院或其他普通醫院?難道把自報有心臟病的孫志剛送殺人工廠救治站的包括醫生在內的中轉站有關人員,就不應當追究殺人罪?
受理孫志剛慘案的一審法院,為什麼對帶著這麼多疑問的孫志剛「自報有心臟病」問題不查明,不依法退回公訴機關補充偵查呢?為什麼這麼忽忽忙忙地用「自報有心臟病」六個字出現在描述案情事實的審判書上?一審法院構成的難道僅僅是司法人員的枉法罪?
綜上,孫志剛是死於收容犯罪公司,黃村街派出所是始作俑者,故這個公司的名稱就暫稱黃村街派出收容犯罪公司。
六孫志剛死於廣東省收容犯罪集團。
孫志剛雖死於黃村街派出收容犯罪公司,但是,該公司只是廣州市收容犯罪集團的基層公司,而這又是廣東省收容犯罪總集團的一間分公司。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是整個廣州市被收容遣送人員的中轉站,全市被收容的人員都在這裡分流;救治站是處理來自整個廣州市的被收容人員中被中轉站分選出來的「病人」的「醫療機構」之一。所有派出所都是基層公司,所有公安分局是中層公司,廣州市公安局只是高層公司,其上有個集團董事會。如各公安分局都可能有一個收容待遺所,待遺所也是個分流站,其作用是把關,是進一步甄別各派出所送來的人員是否符合收容和遣送條件。
廣州市收容犯罪集團不是地下集團,而是公開的犯罪集團,是依法開展收容犯罪活動的。這個法,分「大法」、「中法」、「小法」和微法。「大法」就是1982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和1991年國務院第48號文的決定(該決定將收容對象擴大到「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穩定經濟來源」的「三無」人員)--這個法規和這個決定現已廢除。「中法」就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2年2月23日通過並已於同年4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小法」就是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三無」流浪乞討人員管理通告》,微法就是廣州市公安局和民政局在省市規定發布之後頒發的《關於貫徹實施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三無」流浪乞討人員管理通告》的意見》⑧。
如果說,廣州市收容犯罪集團是列火車,那麼,上述四級收容遣送規定就是鐵路。沒有這條鐵路,這列火車寸步難行。只是,四級收容遣送規定的收容範圍是一級比一級擴大,如同跨越四國而有四種寬度的鐵路路軌。如2002年3月28日和4月5日期間形成的《廣州市收容遣送「三無」人員工作協調小組會議紀要》顯示的工作意見卻是:關於對《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六款「無合法證件且無正常居所、無正當生活來源而流落街頭的」的掌握原則是:對雖有身份證,但無廣州市暫住證,且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應當收容遣送。對生活來源居然要求到正當。而生活來源是否正當,則可由執行人隨意解釋。走親戚家,住宿在親戚家裡就可被認定無正當生活來源。這個紀要應該在後來成為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三無」流浪乞討人員管理通告》中的內容(我沒見過),隨後又成為廣州市公安局和廣州市民政局頒發的《關於貫徹實施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三無」流浪乞討人員管理通告》的意見》:「外來人員有身份證、無暫住證,生活無著落的,予以收容」的依據⑧。
注意比較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市公安局和廣州市民政局三級的收容遣送規定:
⒈ 「無合法證件且無正常居所、無正當生活來源而流落街頭的」--省級規定。
⒉「對雖有身份證,但無廣州市暫住證,且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應當收容遣送。」--廣州市政府收容遣送規定
⒊「外來人員有身份證、無暫住證,生活無著落的,予以收容」。--市公安局和民政局的兩局意見。
可見,市公安局和民政局的兩局意見,只管收容,不管遣送。也就是說,有遣送去處的可以遣送,也可不遣送;無遣送去處的,全部收容。無處可遣送的人源大有人在:說不出老家的嚴重精神病人、痴呆人,智力尚未達到或無法達到能報家庭住址的人,所有出身農村考上大中專或其它原因自動農轉非又無固定工作單位而必須五湖四海找工、做工的人,流竄犯,監獄脫逃犯,剛剛刑滿釋放犯等,均無處可遣送。無處可遣送的人,只能收容,永遠收容。當然收容警察可以靈活掌握,或在收容前後交錢放人,或永久收容,或直接往地獄遣送。
為增加這個驅民告示的威懾力,2002年6月26日,廣州市兩個政府官員通過廣州《新快報》的《不辦暫住手續一律遣送原籍》文章發話,一個說:「外來暫住人員沒有正當理由,不按照省人大規定辦理暫住手續,甚至拒絕辦理IC暫住證或臨時登記證的,一律視作不具備在廣州就業所需的合法證件予以收容。」為什麼廣州市政府要擴大收容範圍?另一個答道:今年引進外來人員應偏重高層次、高素質的人才,而會給廣州帶來教育壓力、治安壓力等低素質人員則應合理控制⑧。可是,警察根本不管流入人口的素質和層次高低,撞上就抓拿:遇「壞人」就拘留審查,是外來流動人口就只管收容。
然而,廣州市非法要求暫住證的工作早在2002年以前就開展了多年,收容犯罪集團早在幾年前就殺害多人。如:中國青年報記者林煒廣州8月26日電⑨:
1999年10月4日夜裡,長期在廣州從事裝修工作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山縣三隆鎮25歲青年農民張森,在路經廣州市白雲區松州街地段時,因沒有隨身攜帶暫住證而被該街道派出所警察帶回所裡留置。張森無論如何也想不到,從此,他再也見不到一張熟悉的臉孔。
在張森離開這個世界之前惟一與他通過電話的張德裕(張森的叔父,在廣州番禺務工---記者注)向記者講述了他知道的一切。
10月5日,尚被留置在廣州市白雲公安分局松州街派出所的張森給張德裕打電話,說自己被派出所「拘留」,要張德裕帶200元到派出所贖領。由於路途較遠,匆忙趕到派出所的張德裕被告知,張森已被送到廣州市收容站。
10月7日,張德裕再次接到張森的電話,說自己現在位於廣州市沙河地區的收菡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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