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支持者則認為作為中國的一部分,香港有權力也有義務去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基本法23條立法不能反對,因為基本法23條規定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這是香港一國二制、港人治港的體現,是已經實施了五年的基本法的一條尚未具體成文和落實的法律。反對基本法23條立法就是反對基本法。
其實,贊成派和反對派都有道理,都沒有錯。
讓我先講一個《莊子-外物》篇中"儒以詩禮發家塚"的故事:兩個儒生盜墓,年齡大一點的那個問:天快亮了,事兒辦得怎麼樣了?年齡小點的回答:還沒有解開裙襦,口中有一珍珠。他邊用錐子撬開死者之口,邊誦詩一首:青青之麥,生於陵陂,生不佈施,死何含珠為?說的是大儒、小儒盜墓時還引經據典,淋漓盡致地揭露了兩個儒生念著經做壞事而做壞事還要用唸經掩護自己的醜態。
莊子還說:"雖重聖人而治天下,則是重利盜跖也。為之鬥斛以量之,則並與斗斛而竊之;為之權衡以稱之,則並與權衡而竊之;為之符璽以信之,則並與符璽而竊之;為之仁義以矯之,則並與仁義而竊之。何以知其然邪?彼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諸侯之門而仁義存焉,則是非竊仁義聖知邪?"
詩禮、仁義沒有錯,錯在滿口詩禮而行同盜賊,口含仁義而行同盜跖。為23條立法為也沒有錯,怕就怕"有關部門"以"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名侵犯言論自由、壓制不同聲音、打擊異議份子。所有民主國家和非民主國家也都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但對此罪具體事實的認定卻截然迥異。
在中國大陸,不但實施組黨屬於非法,參加非法組織屬於犯罪,既使是以文字或口頭呼籲政府允許人民組黨,既使是利用網際網路發布消息或批評政府、抨擊時弊,也會被控以"危害國家安全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國際特赦組織剛於11月26日發表一份有關中國政府監控網際網路的報告指出,到目前為止, 至少有33名中國公民因涉及網際網路活動而被捕。近年來,一些地方的工人由於為自己爭取合理的經濟利益而組織起來抗爭,領頭人也往往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
我們政府對"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泄露、竊取國家機密罪"等罪行的認定帶有很有的主觀隨意性,不但很多正當行使基本公民權利進行批評、抗爭被視為顛覆行為,一些工人、農民上告上訪,一些知識份子的不同聲音,也被認為"顛覆國家政權"。這些,在民主國家是難以想像的。
同時,23條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不但反對大陸的一黨專政、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是犯罪,和外國政黨以至工會的聯繫,知情不報者都可以被入罪,這是有違普通法的精神,有違國際人權公約的。這些,在民主國家也是難以想像的。
所以,支持者和反對者都沒有錯,錯的是一黨獨大、以言入罪的專制制度。因為這是一個竊鉤者誅竊國者候的制度、一個滿嘴仁義道德滿肚男盜女娼的制度。不論是革命、人民、民主、國家這些宏大的敘述,還是愛國主義、民族主義、共產主義這些堂皇的主義,還是神聖的憲法法律,一入其手,便都成了對人民進行剝削、壓迫、欺騙、凌辱的專政工具!真可謂是共產黨像黑太陽,照到那裡那裡涼;專制主義像噩夢,罩到那裡那裡痛(哀痛也)。"為之共和而稱之,則並與共和而竊之;為之民主以量稱之,則並與民主而竊之;為之道德以信之,則並與道德而竊之;為之法律以矯之,則並與法律而竊之"。
不過,為香港的前途和香港人民的福祉計,還是要反對,既使反對無效,至少令專制政權有所收斂、有所顧忌。既使是支持立法者,等23條的草案出來後,也應對其內容提出批評和修改意見。那樣,香港的自由雖然仍難避免受到侵犯,至少專制黑手在侵犯起來不像內地那麼得心應手、放肆無忌,從而為百年自由港留得一脈生機,為中國民主化留得一線希望。
200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