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說,5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李嘉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法院認定,李嘉廷收受他人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81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李嘉廷有揭發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並經法庭查證屬實,遂判處李嘉廷死緩。
文章質問:那麼,李嘉廷揭發了誰?既然已經查證屬實,為什麼不予公開?
文章說:李嘉廷揭發的是他的「下級」還是他的「上級」?既然查證屬實而不公開,是否有所顧忌?
文章還說,這不禁使人想起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2000年2月,南昌市中級法院認定胡長清受賄共計544萬元。同時,法庭還查明,胡長清為了自己職務提升及工作調動拉關係,向他人行賄8萬元。胡長清作為一個副省長,為了自己職務提升及工作調動,應該向誰行賄?受賄的人又是誰?既然查證屬實,結果又是如何處理的?這些問題,至今沒有公開。胡長清已經於2000年3月8日被處極刑,但願不要把這個問題變成一個永遠的謎。
文章指出,李嘉廷揭發了誰,應當盡快公開。
文章說,此外,既然是揭發,說明李嘉廷早已知道被揭發人的違法犯罪事實,如果不是身陷囹圄,為了免於一死,李嘉廷是斷然不會揭發的。而作為一省之長,明明知道被揭發人的違法犯罪事實,而不檢舉揭發或者安排有關部門查處,這豈不是嚴重的瀆職行為!因此,還應當追究李嘉廷的玩忽職守罪。
香港評論員柳三禪說:李 嘉廷和胡長清牽涉的問題,無疑是一個令人關注的問題,李嘉廷和胡長清兩人後面必有「大老虎」,只不過暫時被包庇下來,可能最終會被揭發。三禪要說的是,北京的官方報紙居然敢於揭這問題,有點奇怪,是不是有背景,有人藉此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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