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學校無權對學生罰款。據報導,該校校長說,這項制度是學校從2002年9月新學年開始時制定的,已取得大多數家長認同。制度規定,兩次以上到校外網吧上網的學生,學校規定將給予200元罰款。樂女士孩子9次到外上網並寫了3次檢討,公開檢討一次,屢次犯錯才遭此處理。在學校看來,對樂女士孩子處理並無不當。其實,學校沒有意識到,學校對學生課以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權,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權。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不是行政機關,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我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在該案中,學校要求樂女士孩子檢討是可以的,但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卻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即便真如校長所說「已取得大多數家長認同」、「學校也不使用罰款,將把這筆款項捐給希望工程」,但因為這些規章制度中關於罰款的內容缺乏法律依據,學校所實施的罰款行為自然是違法的。
有了罰款的錯誤在先,學校再將罰款捐希望工程就是錯上加錯了。即便是合法的罰款,對罰款收入的處分也有嚴格的規定,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不可隨意處分,說捐贈希望工程就捐贈希望工程了。同時,依照《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青基會基金和資產來源之一是國內外團體、機構和個人的自願捐贈。這裡的「自願捐贈」十分重要。從學校的角度看,將「罰款」交給希望工程似乎是自願的。但是,由於學校罰款於法無據,學校的這種行為就有強制學生捐款給希望工程之嫌了。這無疑違背了捐款自願的原則。此為荒唐之二。
更荒唐的是,當學生家長找到校長時,校長竟振振有辭,說什麼「已取得大多數家長認同」、「學校也不使用罰款,將把這筆款項捐給希望工程」等等。作為一校之長,竟如此法盲,值得深思。校長違法治校,如何能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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