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報引述稅務機關向劉曉慶公司和劉曉慶個人發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透露,劉曉慶涉嫌偷逃國家稅款數額為13萬餘元,其他涉嫌偷稅金額均為公司行為。
決定書透露,劉曉慶1997年至2001年4月出租深圳東門南路華都園21號B座,取得租金收入及保證金未足額申報納稅。1999年4月至2002年3月,出租蛇口碧榆路26號別墅,取得租金收入未按規定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為此,深圳市地稅局決定對劉上述未繳稅處以兩倍罰款。
另外,上海市地稅局閔行區分局的稅務處理決定書透露,劉曉慶於1998年7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出租在上海的房產,未向稅務局申報納稅,因此劉應補各項稅費。
據律師介紹,劉曉慶個人偷稅和其公司偷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偷稅罪的法人犯罪中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來說是公司會計和分管財務的領導。劉曉慶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要看其是否有直接的指使和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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