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梅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於晶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副教授
陳刑天 北京智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
劉文元 北京華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新偉 北京融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
王樹人 北京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去年11月,吉林四平市刑警大隊接到了市機電經貿公司機關工作人員江某的報案。江稱:18年前,他與本公司年齡相差9歲的獨身「大姐」谷某發展成了情人關係。11年前,他要與別人結婚,谷某多次以在婚禮上大鬧做要挾,向他索要「青春補償費」8萬元。此後,兩人簽訂協議:每月還款300元,直至還清為止。他為此「按揭」了整整11年。去年,江某下崗,無力再還下去,儘管江某央求放他一碼,但谷某仍繼續索要欠款。
據瞭解,江與穀保持了七年的情人關係,谷某曾兩次為江某做人流。後來江又與一名女教師結了婚。江與谷分手後,谷多次向江索要青春補償費,江兩次共給了谷1.4萬元青春補償費。後來,兩個人達成了還款協議:「江××欠本公司員工谷××6.6萬元錢,因不能一次還清,故每月還款300元,交款時間是每月22日下午5點半公園後門2路車站附近。從本月開始還,直到徹底還清為止。」到了2002年5月,江某以下崗為名不再還錢,至此還「欠」谷某2萬元。後來,谷某多次向江某索要「還款」,江某都沒有答應。這時,谷某便想通過法律「討債」。2002年10月22日,她委託了律師代理此案,律師便給江某發了個律師函:「我已代理了谷××訴你欠款一案,請你來我處對有關情況加以說明。否則將很快起訴至人民法院進入訴訟程序。」收到此信後江某便向警方報了案。2002年11月25日,四平警方因谷某涉嫌敲詐勒索,將其拘捕。
■特別觀點
■女方在11年前要在婚禮上大鬧,她有要挾行為,所以迫使男方自願交出8萬元青春補償費,當時女方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在11年以後的今天,女方請了律師給男方發函,這是法律行為。現在時間已經過了11年,我認為本案已過了10年的追訴期,所以女方不構成犯罪。
■本案中,女方以要挾的方法迫使男方同意給8萬元,而且實際上女方已經佔有了6萬元,從犯罪構成來說,女方已經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而且是既遂。如果這個案子男方不舉報,女方的犯罪行為還要繼續實施,犯罪時間還會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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