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幹部任免調動「買官賣官」受賄斂財
人事任免權往往成為地方黨政「一把手」的「搖錢樹」。三明市梅列區原區委書記歐陽治平利用主管幹部人事、舊城改造等工作之便,先後收受13人賄賂26萬元,其中該區農業局副局長鄧某、陳大鎮副鎮長吳某等賄送其5.8萬元後,先後被提拔為所在單位正職。歐陽治平為此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南靖縣原縣長戴坤江先後收受該縣長塔煤礦礦長簡祿壽賄賂8萬元後,擬將簡調動到事業單位工作。
濫用經濟管理職權巧立名目中飽私囊
一些「縣太爺」利用分管經濟部門的職權,巧立名目,收受賄賂。較為典型的有:一是以搞活企業為名,在國企轉讓、並購過程中損公肥私。如上述南靖縣原縣長戴坤江置評估結果於不顧,以搞活國企為名,將該縣磷肥廠低價轉讓給個體戶蘭某,從中收受其賄賂20萬元;二是利用分管職權干預企業正常經營從中牟利;三是以兼職身份為掩護,大肆進行權錢交易。長泰縣原副縣長陳金聰以分管城建的職務之便,為該縣長盛城市建設開發公司承攬工程、征地拆遷等提供幫助,同時以兼任該公司董事長身份,多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陳某賄送「分紅」、「回扣」等共計100萬元。
藉助權力插手工程包庇縱容黑惡勢力
一些地方黨政領導利用其在地方的影響力,或打招呼、批條子,或居間介紹,或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插手工程立項、開發、資金撥付等環節,衍生「工程腐敗」現象。如閩侯縣原縣長鄒國真於1995年至2001年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金源實業集團、福建耀華建設開發公司、福州深深房地產公司、閩侯縣建設局、上街鎮等單位20人賄賂人民幣176.5萬元、美元3.6萬、日元10萬,為上述單位和個人審批土地、資金、基建工程項目等提供便利,甚至收受賄賂8萬元對當地黑社會性質組織「啞巴幫」擴征土地興建加油站予以支持,縱容該組織壯大經濟實力「以商養黑」。
邊糾邊犯,邊腐邊升頂風作案現象突出
福建省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所查辦的10名「縣太爺」大部分屬於「三講」期間以及「三講」後作案,他們邊糾邊犯,邊腐邊升,頂風作案。有的在擔任不同職務過程中持續作案,同時不斷得到提拔重用;有的用權力攫取金錢,又用金錢操縱、獲取更大的權力。如原順昌縣縣委書記劉銀生於1995年至2001年間,利用擔任建陽市委副書記、順昌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之便,先後收受十餘人賄賂人民幣二十餘萬元、港幣1萬元及數十萬元無法說明來源的巨額財產。其中,在2001年上半年當地檢察機關正緊鑼密鼓深挖以徐捷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的同時,劉銀生仍向該縣敏昌房地產公司索賄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