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靖遠縣公安局經偵大隊警察唐國忠在靖遠縣戒毒所工作期間,強制戒毒人員馬如民逃脫,為此,唐國忠被單位停職學習並調離戒毒所。當唐國忠得知馬如民又被抓獲的消息後,為泄私憤,進入戒毒所,給馬如民戴上手銬,指示其他戒毒人員將馬如民的褲子脫至膝蓋處,並要其他人壓住馬如民的骼膊和腿,讓馬如民趴在監室門前的地上,手持木棒在馬如民的臀部、腿部長時間擊打,致馬如民死亡。
戒毒人員死在戒毒所
2001年5月16日,對卜鵬燕來說,刻骨銘心。
她回憶說:「當天中午12時左右,我到鄰居家去領小孩,臨出門時,我愛人馬如民還未起床,我叫他起床,並約定當天下午帶小孩出去玩。我帶著女兒回到家裡時,馬如民已經不在家裡了,直到第二天上午10時左右,一個自稱是靖遠縣戒毒所的人打電話到我們家,告訴我們說:馬如民已被靖遠縣公安局強制戒毒了。當日下午3時40分,一個警察來到我們家告訴我們說:馬如民病重,現在住在靖遠縣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當我們趕到醫院時,公安局的有關人員逕直帶我們來到醫院的太平間門前。沉默了好長一段時間,他們才告訴我們,馬如民已經死了。經過我們的哭鬧,公安局的有關領導才同意我們看屍體。馬如民的屍體慘不忍睹,他的臉部有多處傷痕,下腹部和會陰部有大面積呈紅黑色的傷痕,腳腕處有明顯的鐵鏈勒痕,背部呈紅色,兩臀部焦黑一片。在我們的強烈要求下,經公安局同意,我們對屍體進行了拍照。」
原來是警察下的毒手
2001年7月24日,靖遠縣公安局經偵大隊警察唐國忠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靖遠縣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押於平川區看守所。2002年4月23日,白銀市檢察院將此案移交平川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7日,平川區人民法院根據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決定,將此案改由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唐國忠在戒毒所工作期間,強制戒毒人員馬如民逃脫,為此,唐國忠被單位停職學習並調離戒毒所。當唐國忠得知馬如民又被抓獲,並送戒毒所的消息後,為泄私憤,進入戒毒所,給馬如民戴上手銬,指示其他戒毒人員將馬如民的褲子脫至膝蓋處,並要其他人壓住馬如民的骼膊和腿,讓馬如民趴在監室門前的地上,唐國忠手持木棒在馬如民的臀部、腿部長時間擊打,致馬如民於當日15時許死亡。
法院認為:唐國忠身為公安干警,無視國法,為泄私憤,故意持械毆打逃脫後被抓獲的戒毒人員,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2002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唐國忠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3年1月14日,記者來到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刑事審判庭張庭長告訴記者:目前,此判決已經生效,該判決已處於執行階段。
在檢察機關對唐國忠採取強制措施的當天, 檢察機關對靖遠縣公安局戒毒所所長王重九、副所長乃學全、該所警察李宗福也採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經檢察院認定:2001年5月17日,乃學全、李宗福二人在靖遠縣公安局戒毒所值班,10時20分許,乃學全、李宗福二人將縣公安局干警唐國忠私自放進所內,王重九來所後,對唐放任不管,王重九、乃學全、李宗福三人明知唐國忠打人的行為,卻未進行制止,導致馬如民被打而死亡的嚴重後果。
檢察院認為:王重九、乃學全、李宗福的行為已構成涉嫌玩忽職守罪。2002年8月29日,靖遠縣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王重九、乃學全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判處李宗福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靖遠縣公安局拒絕賠償
2001年10月10日,馬如民的妻子卜鵬燕等人向甘肅省靖遠縣公安局提起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賠償有關損失27萬餘元。
2001年11月5日,靖遠縣公安局作出拒絕賠償理由決定書,該決定書認為:馬如民的死亡結果,均屬唐國忠、王重九、乃學全、李宗福行使與自身職責無關的個人行為所致,依據有關規定,拒絕賠償。卜鵬燕不服,向白銀市公安局申請復議。
2003年1月14日,白銀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白銀市公安局已經撤消靖遠縣公安局作出的拒絕賠償理由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