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法庭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1年,龔建平在受中國足球協會指派擔任全國足球甲級隊A、B組主裁判員職務期間,先後9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7萬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襲建平利已經構成受賄罪。龔建平在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後,主動坦白交待了受賄的大部分事實,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依據刑法第385條第一款,第386、第383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93條第二款的規定,做出上述判決。龔建平的親屬及其他群眾參加了庭審。
龔建平是首都體育學院教師,國際級足球裁判員。2002年12月19日,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檢察院對龔建平提起公訴。宣武區人民法院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對龔建平案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9日公開開庭審理。
(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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