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辦事處棗樹嶺小學教師馮玉憲、吳對山在起訴狀中稱:2001年12月28日晚,兩原告與同事梁某到西山亭村邢某開的理髮店中,花20元錢理髮、洗面之後便離去;但在2002年9月26日,山城派出所幹警卻將兩原告帶到派出所,以其於2002年3至4月間在邢某處嫖娼為由,強行逼供並罰款5000元,兩原告無奈交上錢時,連白條也沒拿到;事後,兩原告不服要求聽證,聽證結果是,派出所辦案程序違法、嫖娼案不成立,並當面退款;誰知到11月14日派出所仍對兩原告下達了罰款5000元、拘留15天的書面處罰決定,後經市公安局復議,維持原處罰決定。
兩原告認為自己作為教師卻被強行「扣」上了嫖娼的帽子,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討清白,無奈向法院起訴。
被告委託代理人在庭上答辯時稱:派出所在抓獲涉嫌賣淫的邢某時,邢某供述梁某曾於2002年5月與另兩人前來嫖過娼,梁某又指認與其同來的既是兩原告,派出所分別作了筆錄,所以對嫖娼一案事實定性清楚;而在辦案程序上進行了立案、傳訊、告知,並舉行了聽證,並無不當之處。
而據梁某本人的出庭證明敘述,他與兩原告僅在2001年底一同去過邢某的理髮店,且是自己出錢請的兩原告,在派出所供述的2002年5月的嫖娼事實,全是在逼迫、引誘下的無奈之舉。從邢某錄音錄像的內容看,她並不認識兩原告,最初供述出梁某也是受逼迫所致。
據原告的代理律師分析,被告的所謂嫖娼事實清楚,也僅依據對當事人的筆錄,而在筆錄中,邢某、梁某、兩原告三方供述的嫖娼時間卻不一致,派出所對三方的傳訊順序也存在著顛倒疑點;另外,即使被告在原聽證結論程序違法的基礎上,重新補齊程序作出了處罰決定,程序也不合法,正確的程序應是,派出所在下達書面處罰決定後,仍需告知當事人是否聽證,而被告卻未履行此環節。
今天審理後,法院將擇日再審。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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