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四月,案犯慕容成持使用化名的中國護照入境,以加拿大某電腦公司的名義在廣東東莞某電子廠購得一批電腦主機箱。隨後將主機箱打開,放入五十一塊重達一萬七千五百克的海洛因,企圖從深圳矇混過關,但在深圳大鵬海關被查獲。慕的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而且數量巨大,被依法判處死刑。
另外兩名案犯陳來、陳景茂,於一九九八年三月租用深圳市福田區某住宅,大量加工搖頭丸銷售到一些歌舞廳,並企圖在當年九月運送重達五千四百多克的搖頭丸到香港,後在羅湖海關被查獲。法院認為陳姓二人的行為構成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被依法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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