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決定書「像解手紙」?
2002年10月16日上午,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
55歲的吳鑫發又一次找到副檢察長潘元洲,他和分管國家賠償工作的潘元洲已是「老熟人」了,記者見證了如下對話---「潘檢,我的案子拖了這麼長,該執行了吧?」
「省檢察院和省法院正在磋商,你先回去等著吧。」
「中院的決定書早已生效,要求在15日內履行完畢,你們為什麼一直拖著?」
「如果說錢在我們單位賬上,我們會馬上賠給你;如果上交財政,我們也會向財政申請賠給你,現在錢已發還給九通公司,九通公司不給,有什麼辦法?」
「你沒有搞清這個法律關係,你們是賠償義務機關,我只能找你們。」
「現在判決執行不了的事情多得很,我可以舉很多例子。執行難是通病。你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它們該怎麼查處就怎麼查處。」
「難怪你那天說法院的決定書像解手紙。」吳鑫發說。
「我沒有說過。」潘副檢察長否認。
「你連自己說的話都不敢承認!」吳鑫發激憤不已……
對吳鑫發來說,這只是他索賠經歷中「極其平常」的一次。
「貪污」
1995年以前,吳鑫發從未與檢察院打過交道,對檢察院的印象僅限於「是抓貪官的」,從未料到自己這個平頭百姓也會享受「官員待遇」。
從此命運急轉直下。
吳鑫發1977年從青海退職回老家武漢,一直自謀生活。1992年,當時的武漢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下屬的武漢九通實業股份公司(下稱九通實業)成立,經熟人引見,吳鑫發與公司高層談好,由吳自籌資金組建武漢九通裝飾工程公司(下稱九通裝飾),挂靠九通實業。
這是當年一個典型的「紅帽子」企業,名為全民,實為個體。作為「紅帽子」的九通實業不出資金、不提供經營場所、不安排工作人員,也不進行任何管理。挂靠的形式是承包,雙方簽合同約定:三年內承包方(九通裝飾)向發包方(九通實業)上交利潤30萬元。
這就是挂靠的代價。其中的收益吳鑫發也算得很清楚,戴上這頂紅帽子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同時九通的牌子也好招攬業務。這可以說是當年「紅帽子」企業的普遍心態。
於是,九通裝飾工程公司就這樣「成為」了全民所有制企業。
第一年無事。到了1994年11月,他生意越做越紅火的時候,九通實業突然提出,要九通裝飾將享受的減免稅金上交,雙方由此產生糾紛。
接下來,令吳鑫發意想不到的事發生了。1995年2月21日,他來到九通實業,欲與公司老總協商化解糾紛,早已等候在此的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兩名工作人員將吳帶走,當晚拘留。3月3日又以貪污罪名逮捕,並扣押公司財產81萬多元(這是檢察院方面的數字,吳認為有近百萬元)。
「一場經濟糾紛由於司法機關的介入變成了刑事案件。」吳鑫發的代理人、武漢楚風德浩律師所汪律師說。
吳鑫發承認他的企業財務管理上有不規範之處,像當年很多個體戶一樣,沒有專業會計,他老婆就是出納,但根本上,這個企業就是他個人的。「這些錢就像從我的一個口袋裝到另一個口袋,貪污挪用從何談起?」
現在看來,很難說江漢區檢察院不明白這個道理。吳回憶,辦案人不止一次對他說,「要你交錢你不交(指九通裝飾與九通實業的經濟糾紛---記者注),落到這個地步。」
辦案人員還多次威脅,「你這是要掉腦殼的」,「十條命都不夠」。幾天之內,吳鑫發的頭髮白了,「有一種瀕臨死亡的感覺」。「我們這輩人是經歷過『四清』、『文革』的,知道冤案特別多。」
江漢區檢察院方面拒絕接受採訪。
不明不白的結案
奇怪的是,有段時間裏吳案居然被當成了「鐵板釘釘」的定案。
1995年11月28日,當地一家報紙的「曝光臺」欄目刊登了一篇文章:《吳經理損公肥私好大膽》,把吳鑫發「貪污、挪用公款,偽造公章」等「罪行」直接「曝光」於報端,作者之一是江漢區檢察院的某辦案人員。而這時吳鑫發尚在羈押期間,還沒有起訴。
不久,在當地某電視臺播放的專題片中,吳案作為江漢區檢察院反貪局成立以來的重大成果被歌頌了一番,電視中出現了吳鑫發戴手銬和按手印的鏡頭。
然而就在此後不久,這個「定案」卻讓江漢區檢察院陷入了尷尬。
1995年12月11日,武漢市檢察院對江漢區檢察院報送審查起訴的吳案出具《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稱「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書》還特別指出,「該公司是否屬於名為全民所有制,實為個人承包的性質,請你院慎重研究。」
近半年後,1996年4月12日,在將吳鑫發羈押一年零四十二天後,江漢區檢察院以不宜關押為由對吳辦理了取保候審。被嚴重超期羈押的吳鑫發回到家裡,與妻女抱頭痛哭。
同年6月25日,江漢區檢察院對吳作出一份《免予起訴決定書》,內容僅針對吳鑫發偽造兩枚印章一事,「認為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免予起訴,而根本不提貪污和挪用公款一事,彷彿當初逮捕吳是因為偽造印章。
吳鑫發確實偽造過兩枚印章,他並非以此來詐騙,而是圖公司轉賬方便。湖北省檢察院後來認為「行為顯著輕微,不構成偽造印章罪」。
蹊蹺的是,這份決定書於6月25日作出,但直到這年的最後一天即12月31日才送到吳鑫發手中。
至此,吳案在江漢區檢察院不明不白地結案,迴避了吳是否存在貪污和挪用公款行為,也沒有說明所扣押財產數目和去向。而此時在九通實業的操辦下,九通裝飾公司更換了法定代表人,吳鑫發一手創下的產業,就這樣硬生生被剝奪了。
恢復自由後,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財產,幾乎一貧如洗的吳鑫發踏上漫漫申訴與索賠之路。
申訴與索賠
無奈之下,他想到了申請國家賠償。但他接下來的經歷,遭遇了許多學者指出的《國家賠償法》的一個大漏洞,即由於法律語焉不詳而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的一個慣常做法:當事人向違法機關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是違法機關或其上級承認自己確實錯了。「讓他們自己承認自己的錯誤,比登天還難!」
依照程序,1998年12月,吳鑫發從江漢區檢察院開始,依法逐級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返還因「貪污罪」被違法扣押的私人合法財產。
但到了武漢中院,1999年9月3日,該院賠償委員會將該案終止審理。
在這之後,吳鑫發幾乎陷於絕望,但他最終沒有放棄努力。2000年10月24日,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專門對此案作出複查決定,認為:吳鑫發1992年底承包的武漢九通裝飾工程公司屬個人承包企業,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也不構成挪用公款罪;決定撤銷江漢區檢察院免予起訴決定和武漢市檢察院不立案複查通知書,江漢區檢察院貪污、挪用扣押吳鑫發的人民幣及其他財產應依法妥善處理。
根據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的複查決定,2001年4月15日,武漢市中院賠償委員會也作出相關決定,明確要求:江漢區檢察院返還吳鑫發人民幣59萬多元,並賠償銀行同期活期利息。
同年6月27日,武漢市中院又作出決定,要求江漢區檢察院在侵權範圍內,為吳鑫發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吳鑫發賠償金計1.5萬多元。
對這兩份決定書,吳鑫發雖然認為沒有足額賠償,更沒有賠償難以計數的間接損失,但「經過這麼多年的艱難曲折的申訴、索賠,自己已經心力交瘁,負債纍纍,也就認了」。
兩份決定書都要求: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吳鑫發滿以為可以順理成章地拿到賠償,但他錯了。一年多時間過去了,江漢區檢察院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決定。沒有賠一分錢,更沒有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武漢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承辦吳鑫發國家賠償案的法官趙武奇說,法院給江漢區檢察院多次下達強制執行通知,區檢察院都拒不履行。
針對區檢察院聲稱扣押款已全部轉到九通公司的說法,趙法官說,區檢察院是賠償義務機關,這筆錢首先要由區檢拿出來,至於區檢找不找九通公司追償,則是另一回事。
「國家賠償決定難以執行的案件很多,」趙武奇說,「普遍原因是賠償義務機關不肯認錯」。
「國家賠償法只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賠償』,沒有規定強制執行措施。」中院另一位人士稱這也是賠償法的一個空白。
近況
由道入街,由街入巷,這裡是大武漢軀體中的毛細血管,可以洞見下層市民的生活。漢口鬧市區一條毫不起眼的巷子,一幢破舊的單元樓,吳鑫發就住在這裡。
九通裝飾公司被「收編」後,吳鑫發夫婦都失去了工作,幾乎一貧如洗,因為上訪申訴,還欠下近20萬元的債務。
在吳鑫發看來,法院判賠的那點錢,只是他不完全的直接損失,「只能起到安慰作用」。他算了一筆賬,這幾年他的間接損失可能達到數百萬元。其中包括他被檢方羈押後,客戶所欠的30多萬元工程款再無法收回,幾個利潤可觀的項目泡湯,還有這麼多年不做事成了上訪專業戶……
「這還不包括精神損失和名譽損失。」吳鑫發說,他的妻子則坐在一旁,一言不發。
他被抓走後,妻子瘦到了80多斤,原本習武身體硬朗的父親因憂心如焚,不久去世。
吳鑫發被羈押407天的賠償金計15193.31元,武漢市中院法官趙武奇說這是依照《國家賠償法》計算的,即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均工資計算,從法律上來說沒有錯。
但趙法官認為,人的光陰是無價的,全面考慮,這點錢絕對不夠。
不久前,影響全國的武漢市中院錯判吳鶴聲入獄8年案(本報今年9月30日「法治」版曾予以報導)的賠償爭議也源於此,當事人索賠280多萬,院方按國家演算法只賠13萬。
但現在是,連法院判決的這點錢吳鑫發都沒拿到。「做點別的事情,我還不至於這麼慘。」吳鑫發說。
一位法官介紹,一年中武漢市一審、二審、再審作無罪宣判的案子有100多件,但當事人告到法院申請賠償的只有20件左右,其中除了部分案件私下和解外,國家賠償確認難、申訴難、立案難、執行難、賠償低的現實讓很多受害人畏之如虎,不願訴諸法律。
吳鑫發迄今沒有放棄努力,儘管性格堅強,但在索賠之路上艱難跋涉了六年多後,吳鑫發常覺得自己已精疲力盡,「早知道索賠這麼難,一開始我就不該走這條路。」
南方週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