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要求複審謝霆鋒案刑期

發表:2002-10-2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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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藝人謝霆鋒「頂罪案」餘波未了,律政司已去函原審裁判官,要求覆核案中兩名被告的判刑。

 該案於十六日判決後,由於首被告謝霆鋒僅被判罰服務社會二百四十小時,次被告警員劉志偉卻被判入獄六個月,引起輿論嘩然,批評判決「不公」。

律政司發言人昨天表示,當局經過研究後認為,法官面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刑的其中一個原則應是判處被告入獄。因此,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引用了「原則性錯誤」或「刑期明顯過輕」兩項理據,要求裁判官進行覆核。

發言人指出,按照香港法律,裁判官接獲覆核刑期要求後,可以拒絕覆核;但如果接納要求,則會排期開庭,屆時控、辯雙方律師及兩名被告都須出庭,律師陳詞後裁判官會即時宣判。

根據過往經驗,由律政司提出覆刑的案件極少;至於覆核的結果也很不一致,有維持原判,有申請者獲勝訴,但也有申請覆核的被告人遭加刑。

謝霆鋒今年三月駕車失事,其後串同英皇集團前司機成國定頂罪,而警員劉志偉則涉嫌容許成國定頂罪並接受賄款,三人同被判定罪名成立,但只有謝霆鋒不必坐牢。

根據裁判官的判詞,由於謝霆鋒在案中處於被動,另外兩人才是主動者,而早先謝霆鋒已被暫時拘押了十四天,因此判處他服務社會二百四十小時。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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