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縣人民檢察院公訴人當庭指控:1997年,被告人孫秀奇在任林州市委副書記期間,應林州市某公司經理王某要求,將其妻陳某從某鎮供銷社調入林州市公路局工作。1998年下半年,已任林州市市長的孫秀奇在省委黨校學習期間,給王某打電話說準備在安陽買住宅,讓王某準備5萬元,隨後王某將5萬元現金送到了黨校孫秀奇的住處,孫秀奇收下後交了房款。
1997年9月,孫秀奇在任林州市委副書記分管組織工作期間,曾將林州市恆發機械鑄造公司經理宋某之子分配到林州市人民法院。2000年5月,孫秀奇的情婦馬某向孫索要現金,孫便於當年6月以買房子為由打電話給宋,宋某將4萬元現金送到孫的辦公室,孫秀奇將此款送給其情婦馬某。
檢察院查明,孫秀奇自1999年1月至2001年5月,在任林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林州市委副書記、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借幹部調整、為他人安排工作之機,大搞權錢交易,先後多次收受他人的現金、實物折合人民幣25萬餘元,侵吞公款1萬餘元。
昨天,記者還從安陽市紀委瞭解到,1994年12月,孫秀奇在任安陽市北關區宣傳部長期間,在安陽市一娛樂場所與服務員馬某結識,後長期與其姘居,馬某於1999年2月和2000年12月先後生下一男一女。為了滿足馬某經濟上的需求,他除送給馬某4萬元現金外,還先後拿出數十萬元為馬某在安陽買房買車。在其調任安陽市勞動局工作之前,孫又拿出50萬元送給馬某作為補償。孫秀奇調至安陽工作後,馬某又多次找到其單位,並兩次將孩子丟到勞動局辦公室,在群眾中造成極壞影響。經安陽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安陽市委同意,對孫秀奇予以開除黨籍處分。安陽市政府常務會議也做出決定,開除孫秀奇公職。
法庭上,孫秀奇對公訴人的指控沒有異議,表示接受審判。法庭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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