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通過了《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簡稱《反恐條例》),賦予政府更大的權力打擊恐怖主義分子和堵截他們的資金來源。
不過,根據《反恐條例》第三部分第10條,任何人虛報恐怖主義攻擊將可能面臨七年監禁的最高刑罰。
雖然香港政府強調這不是針對媒體對恐怖主義活動的報導,但香港英文報紙《南華早報》指出,有批評者擔憂有關法律條文將使記者不敢報導可能發生的恐怖主義攻擊。
《南華早報》援引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麥燕庭說,有關法律內容將造成沒有必要的限制,並對媒體的日常工作構成損害。
麥燕庭進一步指出,鑒於《反恐條例》的約束,一些新聞記者將不敢報導有關恐怖主義的消息,因為儘管當局不會對報導恐怖主義消息的新聞記者們提出起訴,但他們仍要接受當局的一系列調查。
堵截資金
香港現存法律允許警方打擊例如綁架、謀殺、放置炸彈等恐怖罪行,但香港政府強調有需要立法堵截恐怖主義分子的資金來源。
不過,《南華早報》援引立法會議員吳靄儀說,《反恐條例》關於虛報的條文沒有必要,因為有關條款並不是聯合國反恐決議案所要求的。
不過香港政府堅持這是要對惡作劇起阻嚇作用。
香港立法會週五(7月12日)經過兩天共11小時的辯論後,以32票贊成,18票反對三讀通過了《反恐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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