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8歲的王泓韜是昆明市人,原係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副院長,2001年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經查明,1995年,王泓韜在任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副院長期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在受理通惠實業公司訴上海鋅廠赫章分廠聯營糾紛一案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帶領下屬工作人員於1995年9月1日對案外人祿豐鋅廠的94噸多精鋅錠進行了強行扣押(價值人民幣80多萬元),並將扣押的鋅錠交由訴爭一方的當事人昆明市通惠實業公司保管,事後不認真聽取雲南祿豐鋅廠和上海鋅廠赫章分廠提出的申訴和異議。1995年10月30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了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的(1995)經初字第203號民事裁定,並裁定昆明市通惠實業公司與上海鋅廠赫章分廠的聯營合同糾紛案移交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管轄。1996年1月21日,官渡區人民法院將上述案件移交給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但王泓韜作為分管領導,沒有及時督促將雲南祿豐鋅廠被扣押的鋅錠一併隨案移交或解除保全。被扣押的精鋅錠在昆明通惠實業公司保管期間,被其全部變賣,使案外人云南祿豐鋅廠蒙受了重大的經濟損失。
另查明,2000年,王泓韜在負責官渡區人民法院辦公樓建設期間,將法院執行款10萬元侵吞。
在庭審中,王泓韜辯稱,自己是嚴格依法辦案,沒有玩忽職守,損失是因案件移送不全造成的,而案件移送不全其責任在經辦人,與他無關。
經審理後,法院認為王泓韜作為法院分管副院長,對越權受案及錯誤保全案外人的財產,負有主要責任,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前提是要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所以不能認定王犯玩忽職守罪;王泓韜侵吞10萬元執行款,貪污罪成立,決定判處有期徒刑10年。違法所得10萬元,返還被害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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