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2-04-22 19:49:00作者:
日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終審判決:徐勇鵬的小說不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
據中國青年報報導,徐勇鵬的噩夢起源於他1999年發表在雲南省江川縣文聯主辦的內部文學季刊《星雲》雜誌上的千字小說《送禮怪招》。小說發表後,江川縣人民法院江城人民法庭副庭長譚震以名譽侵權為由將徐勇鵬和《星雲》編輯部告上法庭。
原審及二審判決均認定:兩被告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並由徐勇鵬賠償譚震精神損失費1萬元,《星雲》雜誌賠償5000元。
兩被告不服,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高院審判委員會認為這一已終審的名譽侵權案有誤,遂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再審。
再審認為:判斷文學作品是否對某一個特定人物構成名譽侵權,不僅要看是否有某些情節相同或相似,還要看作品中的人和事物是指某人還是泛指社會生活中存在的某種現象。本案小說中的譚庭長與現實中的譚震在姓氏、職務、樓層上有相似之處,但文中並沒有任何明示或暗示事情發生的地點,也不是以譚震為特定對象進行描寫的,因此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星雲》雜誌發表該文無過錯,也不構成侵權。
該終審判決撤銷了原一、二審判決,駁回原告譚震訴訟請求。
儘管如此,此時的徐勇鵬仍是一名拘押在玉溪市紅塔區看守所裡的死刑犯。由於不服一審判決,徐勇鵬的家人在法院門口用粗魯的語言罵人,被法院出來的人抓走了徐家7人,並以「暴力手段侮辱、誹謗、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為由拘留了其中4人達5天。身心疲憊的徐勇鵬哀求放人未果,失去理智,向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余某連捅4刀,致使余某重傷。
2001年3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徐勇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徐勇鵬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目前此刑事案二審結果尚未宣判。
據中國青年報報導,徐勇鵬的噩夢起源於他1999年發表在雲南省江川縣文聯主辦的內部文學季刊《星雲》雜誌上的千字小說《送禮怪招》。小說發表後,江川縣人民法院江城人民法庭副庭長譚震以名譽侵權為由將徐勇鵬和《星雲》編輯部告上法庭。
原審及二審判決均認定:兩被告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並由徐勇鵬賠償譚震精神損失費1萬元,《星雲》雜誌賠償5000元。
兩被告不服,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高院審判委員會認為這一已終審的名譽侵權案有誤,遂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再審。
再審認為:判斷文學作品是否對某一個特定人物構成名譽侵權,不僅要看是否有某些情節相同或相似,還要看作品中的人和事物是指某人還是泛指社會生活中存在的某種現象。本案小說中的譚庭長與現實中的譚震在姓氏、職務、樓層上有相似之處,但文中並沒有任何明示或暗示事情發生的地點,也不是以譚震為特定對象進行描寫的,因此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星雲》雜誌發表該文無過錯,也不構成侵權。
該終審判決撤銷了原一、二審判決,駁回原告譚震訴訟請求。
儘管如此,此時的徐勇鵬仍是一名拘押在玉溪市紅塔區看守所裡的死刑犯。由於不服一審判決,徐勇鵬的家人在法院門口用粗魯的語言罵人,被法院出來的人抓走了徐家7人,並以「暴力手段侮辱、誹謗、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為由拘留了其中4人達5天。身心疲憊的徐勇鵬哀求放人未果,失去理智,向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余某連捅4刀,致使余某重傷。
2001年3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徐勇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徐勇鵬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目前此刑事案二審結果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