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57歲的陳文憲,案發前系浙江國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黨委書記。1996年底至1998年,陳文憲在擔任省國信總經理期間,在省國信下屬公司香港鴻發公司與香港歐江國際有限公司合資建立凱勝集團有限公司以及投資香港九龍城項目等過程中,先後4次收受香港歐江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何某的賄賂財物計人民幣132314元。
1993年,陳文憲在擔任溫州市市長期間,協調將由洪某任董事長的溫州浙南心血管中心醫院確定為公費醫療單位,1997年,他在擔任省國信總經理期間,又借貸給同由洪某任董事長的香港世海國際有限公司100萬美元,因此收受洪某賄賂計港幣2萬元。
另據調查,1998年2月至1999年9月,身為浙江國信總經理的陳文憲,批准本公司貸款給杭州新世紀信息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和溫州新世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並收受此兩家企業的法人代表張某賄賂計人民幣1.6萬元。
法院認為,陳文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先後7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歸案後坦白交待態度較好,能退清全部贓款、贓物,遂依法酌情從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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