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南德茲表示,H-1B與其他非移民簽證相同,在失去了入境的因素後,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延長其停留,只有極少數的困境個案為例外。
賀南德茲說,認為移民局會給失去工作的H-1B簽證持有人,十天的緩衝期,甚至六十天的尋工期都是謠言。
與H-1B有關的「寬限期」包括,第一,持有H-1B簽證者可人在到職上班十天前入境美國,第二,當 H-1B簽證到期後,持有簽證者可以在到期之日加上十天,準備回國,第三,當H-1B持有人申請延期被拒絕後,如果原始的H-1B留下時間不到十天,當事人可以有十天停留期以準備離開美國。
賀南德茲說,失去工作不屬於上述三特例,因此沒有所謂十天甚至六十天供當事人另外找事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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