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結婚要單位開證明,現在社會情況變了,隨著各種各樣企業單位的出現,國有、私營、集體、挂靠、外資、個體各類公司林林總總,印章式樣也開始五花八門,有圓的、扁的、方的、三角的,越來越難以確認這些單位、部門印章的真偽和效力了,看起來自己刻個胡蘿蔔就能給自己證明了,但是你又真少不了這個。
比如在下,檔案在人才交流中心,中心不能開具婚姻介紹證明,便找不到地方給開結婚證明,這算什麼事情,要碰到感情不穩固的兩人,黃花菜都涼了。失業在家想結婚乾脆卻找不到單位開證明。如果戶口在街道居委會,有的居委會大媽會用不熟悉你的個人情況拒開證明,這又沒則了;有的居委會倒沒說不給開證明,但要你出示失業證這證那證的,要你跑好幾趟。有的單位錄用人的時候要求其簽訂合同,規定在該單位工作期間不准結婚,拿不到單位證明的大齡青年只好偷偷地以待業青年的名義到居委會開了證明。一些農村居民申請婚姻登記,想村居委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村(居)委會要當事人先繳納3000元∼5000元計生保證金,以及「外嫁女」戶口遷移押金,才給予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給婚姻當事人造成了額外的經濟負擔。本來這個單位證明是要防止重婚的,可是現在幾萬人的國有企業是單位,三個人的小公司也是單位,使得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可靠性降低到可笑的程度。你說滑稽不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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