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1-12-26 06:29:00作者:
白雲區人大原副主任衛紀鎏在法庭上兩次失聲痛哭。因涉嫌受賄人民幣105萬元、港幣8萬元,55歲的衛紀鎏昨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衛紀鎏,廣州市人,大專學歷。今年3月,經白雲區人大批准後被刑拘。
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2年10月至2000年春節期間,被告衛紀鎏利用擔任白雲區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經理、白雲區建委主任、區建設局局長兼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張某、黃某、吳某等建築商賄送的錢物共計人民幣105萬元、港幣8萬元。
公訴人法庭上出示的證據顯示,幾名建築商對衛的「孝敬」真是「無微不至」:20餘萬元的「房改房」錢款有人主動墊付;衛的女兒讀書,有人一掏就是20萬元;需花費十幾萬元的房屋裝修工程有人免費承擔並主動加送了5萬元的空調;衛去香港、澳門出差有人主動拿出幾萬港幣的「零花錢」;過年過節的紅包,多則數萬,少則幾千……其中僅包工頭張某就賄送了人民幣66萬元、港幣2萬元。而作為回報,張某得到了白雲航空大酒店、怡園大廈等工程項目,衛還為張承接的一個工程追加了200萬元的錢款,並為其免除了數十萬元的「挂靠費」。其他幾名行賄者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好處」。
衛紀鎏對以上指控供認不諱,只是辯稱,送錢的幾個人都是其老朋友,有多年的交情,雖然有工程發包給他們,但都是工程完結後出於感謝送的錢。
衛交待,收錢後他心裏很不安,去年白雲區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因虧損被有關部門審計,衛擔心查出問題,於是主動向白雲區主管副書記交待問題,而後又向紀委、檢察院自首,並退回了所有贓款。
在庭審的最後,衛兩次痛哭表示懺悔,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理。審判長表示,此案將擇日作出判決。
15萬「紅包」是不是受賄?
據指控,被告衛紀鎏收受張某以「拜年」名義送的「紅包」8萬元,共4次;收受吳某「拜年利是」7萬元,共5次。
「紅包」是「禮尚往來」?
公訴人:你為什麼要收張某的「紅包」?
衛:我們是多年的朋友,經常來往,雙方的小孩也很熟,過年時經常互相給對方的小孩派「利是」。
公訴人:他每次給你2萬,你給他多少?
衛:……總有個一千、八百吧……
公訴人:收了那麼多錢都用到哪裡去了?
衛:我每年春節都要到單位和下面的一些公司拜年,見人都要派「利是」,每人100塊,這樣算下來,每年光派「利是」要花上一兩萬塊錢。
收「紅包」只是違紀?
辯護人:被告事前並未主動向他人暗示要送錢,事後別人送錢是出於感謝,被告推不掉才收的;別人送被告紅包,被告同時又給別人派紅包,其收紅包的行為只是違紀,不能構成犯罪。
公訴人:受賄分事前受賄和事後受賄,被告事後受賄,不影響受賄的定性,隻影響量刑;被告把以紅包名義收受的賄款派送出去,只是賄款的去向問題,也不能影響其定性。
衛紀鎏,廣州市人,大專學歷。今年3月,經白雲區人大批准後被刑拘。
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2年10月至2000年春節期間,被告衛紀鎏利用擔任白雲區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經理、白雲區建委主任、區建設局局長兼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張某、黃某、吳某等建築商賄送的錢物共計人民幣105萬元、港幣8萬元。
公訴人法庭上出示的證據顯示,幾名建築商對衛的「孝敬」真是「無微不至」:20餘萬元的「房改房」錢款有人主動墊付;衛的女兒讀書,有人一掏就是20萬元;需花費十幾萬元的房屋裝修工程有人免費承擔並主動加送了5萬元的空調;衛去香港、澳門出差有人主動拿出幾萬港幣的「零花錢」;過年過節的紅包,多則數萬,少則幾千……其中僅包工頭張某就賄送了人民幣66萬元、港幣2萬元。而作為回報,張某得到了白雲航空大酒店、怡園大廈等工程項目,衛還為張承接的一個工程追加了200萬元的錢款,並為其免除了數十萬元的「挂靠費」。其他幾名行賄者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好處」。
衛紀鎏對以上指控供認不諱,只是辯稱,送錢的幾個人都是其老朋友,有多年的交情,雖然有工程發包給他們,但都是工程完結後出於感謝送的錢。
衛交待,收錢後他心裏很不安,去年白雲區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因虧損被有關部門審計,衛擔心查出問題,於是主動向白雲區主管副書記交待問題,而後又向紀委、檢察院自首,並退回了所有贓款。
在庭審的最後,衛兩次痛哭表示懺悔,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理。審判長表示,此案將擇日作出判決。
15萬「紅包」是不是受賄?
據指控,被告衛紀鎏收受張某以「拜年」名義送的「紅包」8萬元,共4次;收受吳某「拜年利是」7萬元,共5次。
「紅包」是「禮尚往來」?
公訴人:你為什麼要收張某的「紅包」?
衛:我們是多年的朋友,經常來往,雙方的小孩也很熟,過年時經常互相給對方的小孩派「利是」。
公訴人:他每次給你2萬,你給他多少?
衛:……總有個一千、八百吧……
公訴人:收了那麼多錢都用到哪裡去了?
衛:我每年春節都要到單位和下面的一些公司拜年,見人都要派「利是」,每人100塊,這樣算下來,每年光派「利是」要花上一兩萬塊錢。
收「紅包」只是違紀?
辯護人:被告事前並未主動向他人暗示要送錢,事後別人送錢是出於感謝,被告推不掉才收的;別人送被告紅包,被告同時又給別人派紅包,其收紅包的行為只是違紀,不能構成犯罪。
公訴人:受賄分事前受賄和事後受賄,被告事後受賄,不影響受賄的定性,隻影響量刑;被告把以紅包名義收受的賄款派送出去,只是賄款的去向問題,也不能影響其定性。
新快報 20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