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不說現代社會還要用所謂的處女膜來證明一個女子的「清白」是多麼荒唐(此前陝西咸陽麻旦旦一案已經荒唐了一次),就說借「執法」為由,毆打他人、侮辱婦女、獲取假供,就已經夠讓人切齒的了!
刑訊逼供,製造假案,是一種犯罪行為。尤其是當那些犯罪者以「為民執法」的名義濫使淫威的時候,他們給無辜公民造成的傷害、給執法機關形象上抹的黑,都是巨大而且是難以彌補的。權力的濫用和權力的異化,已經不是一個「過失」或者「處置失當」的理由所能解釋得了了。它是對人權的公然示威,是對民主和法制的猖狂挑戰,尤其當它披著「合法」外衣時,影響就更為惡劣。可惜對待刑訊逼供,我們的懲處條文還是太寬容,難以達到以儆傚尤的目的。例如麻旦旦一案,那幾個警察中的敗類,濫用公權,對一名少女施以侮辱和殘害,並且造成了極為嚴重的後果,可到目前為止,那幾個人居然沒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他們的領導,至今也不肯在公開場合向一位被他們損害的女公民說一句「對不起」。這不是對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一種公然藐視嗎?這不是對全國所有關注和致力於法制建設的公民的一次傷害嗎?
其實,對很多事情,並不是說現有的法律真的就無可奈何,關鍵是人們怎麼去理解法律的真諦,怎麼去嚴格依法辦事。如果從「出發點是好的」、「執行任務中出現的偏差」、「個別人素質不高」等等諸如此類的理由去搪塞,那麼,這些殘暴的、沒有人性的行為,不僅不會受到嚴厲的法律追究,反而可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後不了了之。
刑訊逼供事件的不斷出現,應該引起立法機關和執法部門的高度重視。出了這樣的事情,不僅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也要追究領導用人的責任、規章制度執行不力的責任;應該問一問那裡的地方和有關部門的領導是否有現代法律意識?是否具備了「為民執法」的最起碼的法律素質和業務素質?群眾有權利要求:對刑訊逼供者也要「嚴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