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經過是,現年67歲的北京徐先生於1999年5月到「奇緣婚姻介紹所」登記徵婚,在「婚姻狀況」一欄中填寫為「離」,婚介所在沒有見到離婚證書的情況下,就給徐老翁辦理了徵婚登記手續。
同年9月,今年60歲的北京傅女士按有關規定持相應手續到同一婚介所登記徵婚。在交納完280元服務費及一張個人照片後,這家婚介所將徐先生介紹給了傅女士。當傅女士在二人交往過程中瞭解到徐先生尚未離婚時,立刻感到自己受到欺騙,自己的人格權也受到了極大的傷害。
在這家婚介所協商沒有結果的情況下,去年8月傅女士一紙訴狀將婚介所和徐先生告到了法庭。法院審理後認為,奇緣婚姻介紹所在徐先生未提供離婚證書的情況下,仍給其辦理徵婚登記手續,並以單身名義介紹給傅女士,侵害了傅女的人格權;徐老先生作為徵婚登記人,在未離異的情況下便到婚介所登記徵婚,並將婚姻狀況填寫為「離」,與正當徵婚的異性交往,主觀上明顯存在過錯,也侵害了傅女士人格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婚介所退還傅女士照片,賠償雙倍的服務費;婚介所與徐先生各賠償傅女士精神損失費人民幣300元。
消息來源:天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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