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中「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指當地群眾1998年12月30日、1999年5月20日因2000多畝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兩次集體上訪河間市政府和1999年3月14日到行別營鄉政府要求公布村委會選舉結果。
一年來,該案判決結果引起行別營村上千群眾聯名四處申訴。
到鄉政府要求公布村委會選舉結果
1999年2月行別營村村委會癱瘓,村民要求民主選舉村委會。行別營鄉政府組織的該村選舉工作開始。3月5日按程序只選出了村委會主任裘國軍,其他人沒過半數。這時已到農忙季節,小麥要澆返青水,急需選出新的村委會組織村民抓緊機井配套澆麥。3月13日進行了又一輪選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選舉結果要當場公布」,鄉領導說要第二天8點公布。鄉政府就設在行別營村,第二天村民多次到鄉政府打聽選舉結果,到晚上得知鄉幹部正在外喝酒。村民們湧進鄉政府要求公布選舉結果,與鄉政府工作人員發生了一些衝突。4月1日,鄉政府公布了選舉結果。裘國軍任村委會主任、饒之三任村委會副主任、馮振邦任村治保主任。
土地所有權引起農民集體上訪
八十年代初,當時的河間縣行別營公社已開始推廣聯產承包責任制,集體土地作為責任田分到個人。1982年3月10日,根據河北省政府支援油田建設的有關文件精神,華北石油第三勘探公司經與行別營公社簽訂協議書,將行別營村、榮良莊村2671.31畝土地以141萬多元的土地補償費有償劃撥給第三勘探公司「作為農副業基地長期使用」。17年來,國家對這片土地一直按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農業稅,為這片土地交納農業稅的法定納稅人是行別營村和榮良莊村的村民,說明土地所有權仍歸農民集體所有。
1998年華北油田撤走,準備將土地交還給當地。同年10月,河間市土地局請示河北省土地局,準備將這片土地確權為國家所有。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生活資料,他們為收回自己賴以生存的土地多次奔走於各級政府部門,但都沒有得到明確的答覆。12月華北油田人員全部撤走,兩村村民於當月30日集體到河間市政府上訪,要求將土地確權為集體所有。
1999年5月20日,在得知土地被確權為國有後,行別營村和榮良莊村的數百村民乘坐拖拉機等機動車集體到河間市政府上訪。村民們在市政府門外敲鑼打鼓,高喊:「還我土地!還我責任田!」有的村民跪在市政府門外。上訪影響了交通和政府的正常工作。上訪引起河間市委、市政府的重視,當即成立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組成的臨時小組負責處理此事。市領導向上訪群眾承諾,不管土地歸國有還是村集體所有,都要讓農民續包經營。第二天,市政府即拿出正式答覆意見:確認華北石油綜合服務處行別營基地所用土地2671.31畝為國有土地,該基地現有農業用地在市土地局的監督下,由行別營鄉政府負責與石油佔地村參照土地延包政策簽訂使用協議。
儘管對土地所有權持保留態度,村民們還是接受了市政府的決定。同年6月,行別營鄉與兩村村委會簽訂了30年土地延包合同,將土地分了下去。村幹部們帶領村民恢復機井配套設施,積極準備耕種土地(行別營鄉土地確權問題詳見本刊8月1日報導《上千畝農田為什麼連年撂荒?》)。
法院審理結果、專家和辯護人意見
《河間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0河刑初字第57號)》宣判:「本院認為:被告人裘國軍在本村部分村民對市、鄉兩級黨委、政府關於土地歸屬和村委會選舉問題產生意見後,不是堅持以正當渠道和方法,請示市、鄉兩級黨委、政府給予解決,而是積極參加聚眾衝擊市黨委、政府機關,尤其是被選為村長後,兩次煽動、組織村民衝擊市、鄉黨委、政府機關,向市、鄉黨委、政府施加壓力,聚集人數較多,持續時間較長;被告人夏培良在三次聚眾衝擊市、鄉兩級黨委、政府機關中,積極參與;被告人馮振邦積極參加衝擊鄉黨委、政府機關。三被告人的行為影響了市、鄉兩級黨委、政府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致使當時兩級黨委、政府機關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嚴重損害了兩級黨委政府機關的威信,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且被告人裘國軍屬首要分子,應依法懲處。河間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裘國軍、夏培良、馮振邦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裘國軍、夏培良分別聘請房玉林、孫越律師為辯護人。房玉林、孫越律師認為本案各被告人在主觀上沒有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的故意,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因此不具備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構成要件,應宣告無罪。
房玉林、孫越律師邀請部分參與中國新刑法修訂的專家就該案進行討論。參加討論的有中國刑法學研究會顧問、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歐陽濤研究員,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總幹事、中國政法大學梁華仁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原研究室副主任、國家法官學院張泗漢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總幹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趙秉志教授,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劉仁文博士。
專家們一致認為該案最為核心的問題是沒有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的行為。村民們的行為屬於集體上訪,且事出有因。一是原屬於行別營村和榮良莊村的2000多畝土地被錯誤地劃歸國有;另一是行別營鄉政府違法不公布行別營村的村民委員會選舉結果。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中的「造成嚴重損失」一般是指生命財產等具體損失。原審法院認定的「嚴重損害了兩級黨委、政府機關的威信,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是否屬於該罪的「造成嚴重損失」的情節,應慎重。根據黨中央安定團結的要求,從刑事政策和刑法價值趨向等角度,對該案稍有過激的村民集體上訪,也不宜以犯罪論處。否則,只能激化矛盾,不利於社會穩定。
孫越律師認為,政府是代表和維護人民利益的,群眾的利益受到侵害,有權去政府反映情況。即使去的群眾多,也不能認為是犯罪。
房玉林律師認為,裘國軍作為村民代表和民選村長,爭取的是全村村民的合法利益,沒有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的故意。以裘國軍為村長的民選村委會任職期間,為村裡改裝了電網、改進了自來水管網、為小學安裝了電扇和暖氣。被捕當年10月19日,在完成了緊張的秋收以後,又著手籌集資金,搞機井配套。事隔3天,裘國軍等即被刑事拘留。鄉政府收走了村委會的公章,並照上級有關「村有資金鄉代管」精神,控制了村裡的財權,使村委會再次陷入癱瘓狀態。他認為,上訪的事時隔半年多後,村委會已正常工作,各種問題都已基本解決,為何又將裘國軍等人逮捕?就在於裘國軍等村幹部為籌集資金搞機井配套準備賣掉一家商店,而鄉政府要把商店賣給另外一家買主。這樣觸怒了鄉里的個別領導,才不惜採用一切辦法把裘國軍等人抓了起來。
摘自《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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