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鞍鋼:江澤民搞個人崇拜超過華國鋒 --關於「七一講話」的看法:致中共中央的一封公開信

作者:胡鞍鋼 發表:2001-07-30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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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常委及中央委員會:

我讀了江澤民總書記「七一講話」之後;感到十分震驚,並對政治局委員黃菊稱「七一講話」是重大的理論創新,是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第三次飛躍;其威力比改革開放20年還要大;是與時俱進的馬克思主義綱領性文件,是21世紀的「共產黨宣言」,更感到震驚。

據我所知,「七一講話」發表之後,在黨內引起了極大的思想混亂,產生了重大的政治分歧。許多共產黨員在質問;「七一講話,』將中國共產黨引向何方?該講話發表之際。我正在韓國講學;西方媒體對這一講話無不感到歡欣鼓舞,認為中國共產黨正在資本主義化;終於開始變成資本家的共產黨了。日本《讀賣新聞》2001年7月 2日載文指出。「七一講話」將為正式允許作為「資本家階級」的私營企業家入黨開闢道路,將成為中國共產黨向「脫離階級化」邁出的重要一步。同日,美國《紐約時報》發表題為「中國領導人敦促共產黨向資本家敞開大門」的讚揚文章;《華盛頓郵報》認為,江澤民的講話標誌著「一個竭力設法在受到經濟和社會變革衝擊的國家個保持其重要性的組織(政黨)在意識形態領域發生的另一個轉變」。路透社2001年7月6日發表述評分析認為,江澤民的講話是「一個令人吃驚的大膽努力,試圖通過吸收資本家入黨的辦法來保持黨對這個迅速變化的國家的控制」,是「在馬克思-列寧一毛澤東的原則基礎上發生的一個最急劇的變化。根據該黨1989年的命令,私營企業家被禁止加入該黨」。這麼多西方媒體為「七一講話」大唱讚歌,引起我對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極大憂慮和關注。「七一講話」不是什麼重大的理論創新,而是重大理論修正,它涉及到根本改變黨的建黨學說、共產黨的基本性質,嚴重違反黨章規定和組織原則等大是大非問題,必須經過黨章規定的程序慎重處理。對此,我提出如下看法:

我們一直強調中國共產黨代表最廣人人民的利益,也有必要擴大黨的社會基礎,但是「七一講話」在組織上敞開了私營企業家入黨的大門,具有極其嚴重的後果,這將引起黨的性質發生變化,進一步瓦解中國共產黨的階級基礎、組織基礎、思想基礎,最終導致共產黨理論蛻變、內部的思想分化進而導致黨組織的分裂。隨著多種經濟成分的發展,讓私營企業家參政議政是完全必要的,但他們可以通過政協、人大、工商聯等現有的制度安排和信息聯繫渠道參政議政,井反映他們的正當利益,給他們制定與其他經濟成分一樣的公正、平等、友好型的公共政策,這與允許他們入黨是兩碼事。關於私營企業家能否入黨的問題,黨內早有明確的規定,江澤民本人也有過多次的十分明確的講話。據統計,1999年全國私營企業151萬戶,投資者為322萬人,佔全國人口的不足干分之三。大力發展私營經濟是黨的基本政策,符合中國國情。但是,吸收他們入黨並不符合《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定,共產黨員必須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土」(見黨章第2條)。其中一些私營企業主並不是通過誠實勞動致富的。《新華文摘》剛剛登載了一篇關於私營企業主的分析,統計在過去十年私營企業主應繳稅3058多億人民幣,實際上只繳稅388億人民幣,欠稅2670億人民幣(戴建中:「中國私營企業主研究」,載《新華文摘》)2001年第6期,第16-19頁),他們中的許多人實際上是中國最大的偷稅漏稅集團之一;另外,在經濟轉型時期,私營企業的非規範以及非法經營行為是黨的廣大幹部腐敗日益猖獗的主要溫床之一,這是因為他們可以直接賄賂政府官員,「送去一隻雞,換得一頭牛」。據福建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調查,當地官員腐敗案件有70-80%與私營企業主的公開與私下賄賂有關。其中「遠華案件」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受益最大的正是賴昌星這樣的私營老闆。50年代初毛澤東處理劉青山、張子善腐敗事件,光是搞「三反」,後來發現私營經濟是腐敗的溫床,才進行「五反」運動。擴大黨的社會基礎,並不意味著敞開大門歡迎私營企業家入黨,即便如此也得先修改黨章,後作出決議和具體規定。中國共產黨是一個有黨章、黨規的政黨,不能隨意破壞規則亂來,只能「先買票後上車」,而不能「先上車後補票」。這涉及到改變黨的根本性質的嚴肅的政治問題。這樣重大的政治問題可以在不經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集體充分討論、正式表決作出決定,擅自以個人名義決定並向全世界公布,這一做法是違反黨章第條第5款的規定;也是黨的歷史是少有的極其錯誤的重大政治事件。

在利益多元化的趨勢下,要使黨始終能夠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須還要解決的重大問題是如何界定人民的主體,如何界定黨所扮演的社會角色。什麼是人民?在現階段,人民不僅包招工人,農民、土兵和個體勞動者、知識份子、公務員,也包括私營工商業者和僱主。外資企業的中主高級經理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勞動和牛活的人士。儘管人民組成成分趨於多元化,但是廣大工人和農民仍然是我們人民的主體。從人均收入看,人民不僅包括極端貧困的人口、低收入人口、中收入人口,還包括高收入人口和極高收入人口。儘管人民收入分布呈多元化和不均等化,但是中低收入人口仍然是我國人民的主體,其中極端貧困人口與極高收入人群的差距又過分懸殊。國家統計局城鎮居民住戶調查歷年資料顯示,1992年全國城鎮人口10%的最高收入組與10%的最低收入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為3.26倍,到2000年擴大為5.02倍;高收入組又以私營企業經營者為最高;其主要收益來源於經營性固定資產收益;因此,貧富懸殊更主要的是表現在財富方面的佔有(袁敏:「對城鎮居民收入分配現狀的判斷和初步分析」,載《經濟研究參考》2001年第期)。 因而代表人民的利益就是:首先是主要代表人民主體(工人、農民、知識份子等)的利益;其次,要重點代表弱勢人群的利益;三是,要特別防止部分地區和少數人群(如少數民族人口、貧困人口、殘疾人口和老年人口等)在改革、發展與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的邊緣化;四是,要注意防止成為少數既得利益集團和高收入階層的政治工具和政治決策機器。

目前,強調私營企業家的重要性並為他們入黨敞開大門是在表明,中國共產黨黨內確實有人希望更多地代表他們的利益,並沒有真正地代表廣大工人和農民的利益。這是理論的一重大政變,是中國共產黨 80年來帶有方向性的轉折。 有的省委書記認為,出現資產階級並不可伯,但如何駕御資產階級是問題的關鍵所在(見《真理的追求》2001年第5期)。上述做法無異於向國內私營資本投降,這等於公開「傍大款」。這恰恰印證了美國國務卿鮑威爾今年4月在國會作證時的一句話;「中國的資本主義無處不在」。顯然,資本主義在共產黨內最高層個別人的靈魂之中。10年前江澤民總書記的「七一講話」提出防止和平演變的危險。今天,這一危險確實越來越明顯了,最大的危險在干黨的性質發生變化,特別是黨最高層的個別人發生了思想和理論蛻變,也成為佔全國總人口不到千分之三的私營企業家的政治代表人物。

按照黨章的規定,一般黨員有知情權。黨章第18條規定,國家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首先我們認定,「七一講話」是一個重大的決定,向全黨、全國、全世界公開的政治決定。就此。我對「七一講話」的合法性提出如下質疑:

首先,「七一講話」的出臺是否符合黨章程序、具有合法性。是誰主持起草、參與討論和修改的;是否經過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會議充分討論修改;在討論中是否按照黨章第16條規定的程序進行表決?還是個人說了算?如果進行了表決,那麼表決結果是什麼?請江澤民總書記向黨內作出說明。按照黨章第16條的規定,「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照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對重大問題發生爭執是正常現象,但不能作出草率決定,更不能以黨的領導人個人的名義公開發表。

第二,從程序上看,應該對「七一講話」是否符合黨章、是否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進行審查。黨章第10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鄧小平逝世之後,對江澤民的個人崇拜活動愈演愈烈,甚於超過華國鋒,而華國鋒同志正是由於這一原出不適宜再擔任黨的最高領導人。從這個意義上講,江澤民同志違反了黨章第10條規定。鄧小平同志一貫主張不要搞個人崇拜。在1989年9月4日致中央政治局的信中指出,當中央的集體領導就重大問題徵求我個人意見時,我也要尊重和支持中央領導集體多數同志的意見。鄧小平同志在江澤民同志擔任總書記前後多次講過,把一個國家、一個黨的穩定建立在一兩個人的威望之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問題(《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325頁)。他說,「我多年來就意識到這個問題,一個國家的命運建立在一兩個人的聲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險的,不出事沒問題,一出事就不可收拾。」鄧小平同志的講話十分深刻,也非常有遠見,至今讀來也頗具現實政治思義。如果我們全黨的威望、觀點都集中在江澤民總書記一個人身上是非常危險的,必須根據黨章對總書記個人的權力限制予以明確的規定,決不允許黨內任何個人的權力不受限制和制約。總書記是領導核心,但不是黨內的特殊人物,在決定重大問題時,根據黨章的規定,書記和委員不是上下級關係,是平等關係,是少數服從多數的關係。領導中國共產黨的問題,不是總書記的個人領導,而是中央集體領導,這包括政治局常委會,政治局、中央委員會能否制約總書記的個人權力,他個人能否尊重中央領導集體多數同志的意見。

第二,歷史經驗上看,領導人晚年犯錯誤是沒有權力制約的結果,其他領導人也負有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毛澤東晚年犯錯誤,鄧小平、胡耀邦曾多次指出,出現這些失誤,他們個人是有責任的,並且希望這種失誤不再
發生。應該說,在重人問題的決定上,表決和不表決是不一樣的。自982年之後,黨章明確規定了集體領導、投票表決的制度。黨章第十六條規定,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必須提交討論,任何黨員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七一講話」是與這些規定相違背的,違反黨章,凌駕黨組織之上。

綜上所述,我認為,「七一講話」違反了黨章的有關規定,表現為黨的個別領導人擅自決定重大問題,違反黨章的基本原則和中國共產黨的建黨學說,己經引起黨內的思想混亂,在國際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它將從根本上
改變黨的性質,造成黨的分裂。這是建黨80年來最為嚴重的違反黨章行動之一。

鑒於此,我向中央委員會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七一講話」在沒有經過全黨、中央委員會充分討論和廣泛徵求意見之前,停止學習,更不得以黨的領導人個人的意見強加於全黨,更不得繼續宣傳是馬克思主義的重大理論創新:

第二,根據黨章的有關規定,對江澤民同志本人擅自作出重大問題的決定在中央委員會及全黨內部做出解釋,對違反黨章規定做出檢查、檢討,並接受中央委員會的審查。第三,在沒有修改黨的「十五大」通過的黨章之
前,不得允許黨內任何人以任何名義違反黨章的規定,特別是有關吸納黨員的有關規定。

胡鞍

200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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